这是中国借鉴土地所有、使用、收益权能相对分离制度而采取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数据产权制度。众所周知,中国对土地实行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享制度。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土地的发包权,土地承包权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人可以在法律的引导下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经营者享有土地的经营权。
数据产权领域是否可以借鉴土地管理制度,形成所有、使用、收益相对分离的制度,存在一定的争论。此次出台的文件肯定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对分离的做法。市场主体可以将数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签订合同方式,授予其他经营者,从中获取必要的收益。
文件特别强调,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鼓励双向授权,共同使用数据,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的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
第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个人数据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实行授权管理,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数据,可以依法授权有关单位使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在数据产权问题上,中国监管思路日渐清晰。管理部门借鉴土地管理制度,建立数据所有、使用、收益相对分离的产权制度,规范不同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分类管理基础之上,对公共数据、市场主体收据和个人数据制定不同的规则,确保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有助于促进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但是必须充分意识到,数据复杂性就在于,各类数据相互混杂,现有的分类管理模式,是否有利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至少从目前情况来看,政府掌握数据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虽然强调“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但是能否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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