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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策法案》:内容、影响和应对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12:53


  中评社╱题:“《台湾政策法案》:内容、影响和应对” 作者:刘瑛(广州)

  【摘要】《台湾政策法案》是美国涉台法案的集大成者,篇幅大,有大量具体规定,意图突破“一个中国”原则又通过打擦边球和关键处的刻意模糊,避免直接与联合国2758号决议以及《中美建交公报》直接冲突。但该法案依然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项下美国应承担的义务,违反“不干涉内政”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中国的宪法性法律。鉴于美国国会大概率在明年第一季度通过《台湾政策法案》,中国可加强与美国行政部门的交流、谈判以按下《台湾政策法案》或者去掉其中明显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规定,在国际社会揭批美国炮制《台湾政策法案》的不法动机和国际违法性,对炮制或大力支持《台湾政策法案》的国会议员施以警告和制裁,发展在极短时间内完全控制台湾全域的军事能力,实时跟进幷全力阻止超过台湾参与权能的国际活动幷完善涉台法律体系建设。

  美国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梅南德兹于6月16日向参议院提交了《台湾政策法案》(Taiwan Policy Act, S.4428)。当地时间9月14日,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以17比5的结果通过了经修改的法案。该法案内容丰富且多处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中国宜密切关注幷妥为筹谋应对。

  一、《台湾政策法案》核心条文介评

  (一)法案初始版本的核心条文

  《台湾政策法案》初始版本长达107页,主要章节为美国对台政策、强化对美台军事防御关系的执行、应对中国的侵略和影响活动、台湾在国际组织的参与、强化的美台间经济合作与进步、支持美国与台湾间的教育与交流项目、为了台湾海峡两岸稳定的制裁措施和其他措施。核心条文有:

  1、法案第201条(a)款(1)项规定,修改《与台湾关系法》第2条(b)款(5)项,由原先的“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调整为“提供防御性武器以及有利于制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的武器”,添加了“有利于制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的武器”,直接点名“制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的武器出售目标,针对性强,而且“侵略”一词是国内法上的定性。

  2、法案第201条(b)款规定,将《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a)款“为了推行本法第2条所确定的政策,美国将使台湾能够获得数量足以使其维持足够自卫能力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改为“为了推行本法第2条所确定的政策,美国将执行一项防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胁迫和侵略台湾的战略”,同样直接点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的意涵远远大于提供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可以装下美国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各种“以台制华”措施。

  3、法案第204条(a)款规定,美国国务卿在与国防部长磋商后,将首次建立“台湾安全援助倡议”,为台湾提供“外国军事融资计划”和其他措施,以强化美台防御关系、提升台湾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所需的现代化防卫能力。“台湾安全援助倡议”的目标是提供援助,包括装备、训练和其他支持,融资是援助的一种方式,未来还可以不断“创新”,可以理解为“防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胁迫和侵略台湾的战略”的一项具体内容。

  4、法案第204条(i)款(2)项规定,授权4年内向台湾提供45亿美元的外国军事资助,幷优先考虑台湾的援助请求。

  5、法案第401条(b)款规定,美国驻联合国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台湾参加所有适当的国际组织,没有进一步界定何为“适当的国际组织”。相比之下,《台北法》第4条规定,支持台湾加入“不以主权国家为条件且美国同为成员方”的国际组织,《台湾保证法》第304条(b)款规定,支持台湾有意义地参与“联合国、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等国际组织,支持台湾成为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不以主权国家为成员条件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从《台北法》到《台湾保证法》再到《台湾政策法案》,美国关于支持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规则表述越来越模糊。

  6、法案第501条(8)款规定,将台湾排除在“印太经济框架”之外有诸多不利影响。法案第502条(2)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应当努力确保台湾能够参与进“印太经济框架”之中。目前“印太经济框架”各方都是主权国家,台湾如果进入,将会暗示台湾与主权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印太经济框架”是一个针对中国的安排,台湾加入也是进一步制造中国台湾与大陆的对立。

  7、法案第104条(a)款(2)项规定,将“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是美国的一项政策,第104条(b)款进而规定美国国务卿应寻求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谈判以实现更名。

  8、法案第104条(a)款(1)项规定,给予台湾人民与其他国家、政府以及相似实体相当的“外交待遇”(diplomatic treatment)是美国的一项政策。这里的“台湾人民”是一种矫饰,实则将台湾与国家等实体对举,潜台词是“台湾是一主权国家”,严重背离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

  9、法案第213条将台湾定义为“主要非北约盟友”。“主要非北约盟友”这一概念规定在1961年《外国援助法》第517条中,指与美军有战略合作关系的非北约成员,虽然不一定与美国有共同防御条约,但享有美国授予的各种军事和金融优势。如果《台湾政策法案》将台湾定义为“主要非北约盟友”,台湾将被列入《外国援助法》第517条,而目前美国的“主要非北约盟友”均为独立主权国家,赋予台湾该地位,就暗示台湾与主权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旨在制造“一中一台”。

  10、法案第808条(a)款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决定对参与与台湾有关活动的中国官员采取包括禁止财产交易、禁止入境、禁止发放签证、取消既有签证在内的各类制裁措施,幷列举了从国家元首开始的各级国家领导人。此前,《亚太再平衡倡议法》第401条(6)款规定,根据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美国有权孤立威胁美国利益或其行为与美国价值观背道而驰的国家或其领导人,该条款可以成为美国就台湾问题对我国及相关官员进行制裁的依据,但《台湾政策法案》的规定显然更具有针对性,可采取的措施也更明确,直接指向实施制裁。

  (二)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调整后的版本

  9月14日参议院外交委员会通过的版本为157页的《2022年台湾政策法案》(Taiwan Policy Act of 2022),增加了《美国台湾公共卫生法案》,因不直接违反“一个中国”原则,这里不做探讨。外交委员会版本与议员提案版对应的部分作了如下调整:

  1、把“将‘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是美国的一项政策”、“美国国务卿应寻求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谈判”调整为“美国寻求将‘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不再将更名作为美国的政策,实施机构也做了模糊化处理,在规则表述上有所收敛。

  2、删除“美国在台协会处长的任命程序比照美国政府驻外大使任命程序”的表述。原规则突破“一个中国”原则,删除该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案的违法性。

  3、取消“赋予台湾‘主要非北约盟友’地位”的表述,改为“在军备转移上以‘主要非北约盟友’的同等方式对待台湾”,不再将台湾与其他作为主权国家的“主要非北约盟友”幷列,条文的不法性大大降低,但“以‘主要非北约盟友’的同等方式对待台湾”的表述仍然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只是相对弱化了规则的激进程度,实际效果还是得看生效后的具体举措。

  4、加强对台军事援助的拨款。原方案为4年内提供45亿美元的军事资助,新规则增加了第5年20亿美元的预算,加强了对台军事援助的力度。

  5、删除制裁对象中对“中国国家主席”的列举,弱化了法案的挑衅程度。

  6、去掉了提案版本第204条(a)款规定的建立“台湾安全援助倡议”,为台湾提供“外国军事融资计划”和其他措施,改为“利用相应授权”强化美台防御关系、提升台湾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所需的现代化防卫能力,模糊化了具体措施,留给国务卿和国防部长更大的空间。

  应该说,规则的调整降低了法案文本的“激进性”,但仍难以掩盖美国插手我国内政、以台湾掣肘中国的不法目的。事实上,百多页的法案本身就是违背我国“一个中国”原则的规则集合,删除或修改部分条文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法案的违法性。但是,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对法案规则的调整无疑释放了重要信号,表明美国会在制定涉台法律时需更多地权衡美行政部门的“一个中国”政策以及中美关系的“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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