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增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目前,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有13条法律,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中则有12条。
四是修改法律。特殊之处在于: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国家对香港、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解释法律。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迄今,对香港基本法解释过5次,对澳门基本法解释过1次。
六是“决定+立法”。近年来,香港特区国安风险日益凸显,“反中乱港”、“港独”势力制造了一系列严重事件,美国等西方国家明目张胆干预香港事务,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中央经过慎重研究,决定从国家层面推进香港特区维护国安机制建设,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
七是坚定支持香港特区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处理香港特区事务。例如,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在23条尚未完成本地立法工作下,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了香港国安法,确立了“一元二层次”(“一元”是指: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的权力,“二层次”是指:中央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香港特区政府也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香港国安法第七条仍然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这一宪制责任。
拓宽思路不囿于既有思维
除上述七种方式和手段外,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在特别行政区治理方面还有一些方式和手段。有的属于全国人大方面的,如宣布紧急状态、将特别行政区备案的法律予以发回并致其失效等;有的属于中央政府(国务院)方面的,如专属处理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中央人民政府发出指令等;有的属于中央军委方面的,如领导解放军驻港部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