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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法院未判丁允恭性骚扰 “监委”提上诉
http://www.CRNTT.com   2021-04-21 15:02:36


“监察院”。(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4月21日电/“总统府”前发言人丁允恭担任高雄市政府新闻局长期间,曾与女记者在办公处所发生性关系,惩戒法院3月24日宣判丁撤职并停止任用2年。“监察院”今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查案“监察委员”纪惠容认为,惩戒法院仅就行为不检予以惩戒,却未认定性骚扰成立,甚表遗憾,已于本月16日提出上诉。

  惩戒法院原判决载明,丁允恭于脸书所张贴之合照,显示丁允恭与Y女均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丁允恭肩上,另有一不详男子背对镜头坐在附近,依现代人一般生活经验与社会通念合理观察,该张照片仅足认为其二人有亲密之男女朋友关系,尚难认为含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等意涵,丁允恭率将该照片贴出,纵然Y女因而担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删除或产生后续工作困扰,只能认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公务员应谨慎之规定,究难认系性骚扰。

  “监察院”新闻稿全文如下:

  惩戒法院对丁允恭案,未就性骚扰部分作成判决,“监察院”原提案委员纪惠容决定提出上诉。

  惩戒法院就“监察院”对前局长丁允恭有辱官箴案于110年3月24日宣判:“丁允恭撤职并停止任用贰年”,对此,“监委”纪惠容表示,惩戒法院仅就行为不检予以惩戒,却未认定性骚扰成立,甚表遗憾,并已于上周五(4月16日)提出上诉。

  原提案委员纪惠容对这案未认定性骚扰,提出上诉的理由如下:

  一、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所称之性骚扰,具有以下重要要件:1.违反其意愿、2.行为与性或性有关、3.行为不受欢迎、4.行为不具合理性。针对惩戒法院之原判决,既已认定丁允恭就其任职新闻局长期间,故意于106年2月27日(Y女已北上与其分手)上传合照,让Y女被传为小三,造成后续之工作困扰与处于敌意环境等事实。惩戒法院却未考量Y女遭冒犯的敌意,仅以单一照片穿着整齐,认为难以认定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等意涵,而判定丁允恭无性骚扰。事实上,性骚扰常常是一个连串发生,并持续影响当事人,惩戒法院却片面切割,仅以单一照片认定非性骚扰,不但难以服人,且有公务员惩戒法第66条第2项“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之上诉事由。

  二、惩戒法院原判决载明:“丁允恭于‘脸书’所张贴之合照,显示丁允恭与Y女均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丁允恭肩上,另有一不详男子背对镜头坐在附近,依现代人一般生活经验与社会通念合理观察,该张照片仅足认为其二人有亲密之男女朋友关系,尚难认为含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等意涵,丁允恭率将该照片贴出,纵然Y女因而担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删除或产生后续工作困扰,祇能认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公务员应谨慎之规定,究难认系性骚扰。”既然,惩戒法院认定亲密关系,而亲密关系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别”有关行为之意涵,却又辩称难认性骚扰,惩戒法院的判决前后说词矛盾,有公务员惩戒法第66条第2项“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之上诉事由。

  三、再则,原判决所称“性”之意涵,并非等同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关罪名所称之性意涵,且与本院主张丁允恭成立性骚法第2条第1项第2款所称之“敌意环境性骚扰”,系指“丁允恭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并不相同。

  四、原判决从未询问过被害人Y女是否感到损害人格尊严、心生畏怖或感到敌意,自有公务员惩戒法第66条第2项“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之上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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