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5月13日电/大公报13日社评说,立法会昨日三读通过《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这是特区准确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以及《香港国安法》中对公职人员宣誓要求的本地立法举措,意味着“爱国者治港”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制度保障,这对推动香港由乱及治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社评说,公职人员宣誓是国际惯例,也是基本法与国安法的明确要求。昨日通过的草案主要涵盖六大方面,包括:解释法例中“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明确宣誓的具体要求、划一由行政长官或其授权人士作为相关公职人员的监誓人、完善处理违反誓言情况的机制,并加入对不符合宣誓法定要求和条件者的参选限制等,可以说是全面堵住了长期存在的宣誓制度漏洞。
公职人员宣誓是一件严肃的事,必须庄重、真诚,一经被认定发假誓或违反誓言,必须受到处罚。此次条例订明,一旦律政司以有关区议员不符合宣誓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并提出法律程序,则有关议员“即时自动暂停职务和职能”,直至法庭对有关的诉讼作出最终决定。这一规定极大地限制了揽炒派的作恶空间。
有人攻击条例是“打击异己”、扼杀区议会空间,违反“无罪假定”云云,这样的说法完全不符事实。举例说,前民主党区议员许智峯涉及多宗官司,但他先以“出席国际会议”为由取回被扣押的旅游证件,接着转道逃亡英国,从事违反国安法的勾当,但他逃亡期间仍然可以支取薪酬,难道不荒谬吗?另一名区议员毕东尼在所居住大厦爆疫后,躲到外国久滞不归,没有履行责任,却仍可以区议员身份支取薪酬,难道合理吗?
更不必说,不少揽炒派区议员涉违反国安法被捕,但除非其主动辞职,否则仍然顶着区议员的帽子收取公帑,其办事处也继续运作,如此乱象能继续下去吗?
对不符合宣誓规定的议员作出处分,符合法治精神,另一方面,条例也规定议员有权向高院提出申诉,甚至还有“越级上诉机制”,官司可以直接上到终审法院,结局如何由法庭作出决定,这就保障了所有议员的合法权益。特别重要的是,条例以正负面清单的方式,清晰列明议员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的准则,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一清二楚。正如有立法会议员指出,只要未来参选人“爱国爱港”,参政空间只会变得更加宽阔,而绝非收窄。
社评说,完善区议员宣誓条例具有强大的阻吓力,至今已有二十多名揽炒派当届区议员主动宣布辞职。虽然还有揽炒派扬言为了履行对“手足的责任”而会完成宣誓、继续留任,但如今条例已经通过,只要特区政府坚定执行、主动作为,那些企图“浑水摸鱼”的乱港者就逃不了法律问责,困扰香港多年的区议会乱象,也将画上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