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12日电/网评:《长津湖》被指商标侵权?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涛
国庆假期,一部《长津湖》成为热点。上映以来,《长津湖》已打破中国影史国庆档影片累计票房纪录等24项影史纪录。然而,电影上映没几天,媒体便报道称“长津湖”商标已被注册,《长津湖》电影侵犯商标权。(10月10日《中国市场监管报》)
事实上,早在《长津湖》电影上映前,“长津湖商标被多方抢注”便成为微博话题。如今,随着该片持续火爆,侵犯商标权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对此,许多网友不屑一顾,“影红是非多”、“明显是碰瓷”等评论比比皆是。
不过,《长津湖》被指商标侵权,并不能拿“碰瓷”一笑置之。据介绍,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今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来看,电影《长津湖》的确涉嫌商标侵权。
在这方面,电影《轩辕剑传奇》就是前车之鉴。2015年8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上映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品方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其“轩辕剑”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一审和上诉后,2019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尽管加点水传媒公司表示,出于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支持,愿意为红色题材让步,不予追究电影《长津湖》片名侵权的部分行为,但这起风波还是为影视产业的商标保护提了个醒。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系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同时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标题名称和电影商品名称的双重属性。对于影视制作方来说,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确定电影名称前,应通过商标检索、作品检索等手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对商标进行注册,为电影及其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