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14日电/据中国日报评论,1992年5月22日,《生物多样性公约》文本在肯尼亚内罗毕通过,确立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和公平公正分享遗传资源利用产生惠益这三大目标。1992年6月5日,《公约》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供各国签署,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公约,使我国成为最早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此后又批准并加入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三十年来,我国积极采取行动,扎实履行公约,将公约规定的义务落到实处。
一、履约行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和政策,生态环境、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颁布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部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进行了规定。最近颁布的《生物安全法》也将“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作为立法宗旨,标志着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
(二)推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
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提出未来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并于2011年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任主任,23个国务院部门组成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共同实施战略与行动计划。各部门分工合作,将生物多样性纳入部门行业专项规划并加以落实,推动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修复,濒危动植物物种保护等领域的工作进展,有效支撑了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的实施。四川、黑龙江等20多个地方也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推动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