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15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日前在深圳会见第七届立法会部分议员。廖长江会后引述表示,要从两方面把握好立法会宪制地位:一是立法会是单一制国家下的地方立法机关,权力全部来自中央通过基本法作出的授权,并受中央作为授权机构的监督,议员的言行也要遵守基本的政治规矩。二是立法会属行政主导体制下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构是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且重在相互配合的关系。
基本法体现特首主导地位
有关的讲话,随即触动反中乱港势力的神经。有境外媒体引述两位前司法界人士过往的言论,声称基本法清楚订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三权分立”的原则,并访问公民党前主席陈家洛,声称夏主任所说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在香港有争议,亦有违“市民对立法机关及议员的期望”云云。
事实上,司法独立不过是根据基本法第8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这并不意味整个司法机关,完全跟行政长官处于分立关系。基本法第8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已证明法官的人事任命权是由行政主导。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说,香港近年以来,总会予人一种“司法独大”的感觉,某程度上跟部分案件本身具争议性,造成其量刑结果容易“顺得哥情失嫂意”,又或者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在过去所提供的推荐,行政长官多数会照单全收,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只是从法理上而言,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组成,除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当然主席, 由律政司司长担任当然委员之外,其余7名则由行政长官委任,而行政长官亦具有实质性的法官任命权。
基本法没有任何条文订明香港实行“三权分立”,而涉及政治体制的基本法第四章中,虽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分别设置,但从条文的细节里,亦能看到香港实行行政主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