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女性权益的政策往往跨领域,政策在发布后是否会加剧对女性的歧视,直接影响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对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立法的性别评估机制。赵树坤介绍,该机制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评估对象,从评估责任主体、评估效果等方面进行设计,目的是减少和消除立法阶段的性别盲视问题,实现立法性别平等。这是从制度建构的源头防范性别歧视产生的做法,强化了机制本身的保障功能。
对于刚进行了一审的草案,大家也提出了不少建议。
针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方燕建议增加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改程序中涉及妇女权益内容的监管,并建立实施后的监督机制,同时确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的妇女成员参与比例。
赵树坤认为,一审草案确立的违反法律的责任多为责令改正或处分,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在就业性别歧视方面,草案对显性歧视行为有明确规定,然而如何对隐性就业性别歧视进行认定、治理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性别平等不是指女性实现现有男性拥有的权利和标准,而是从人权角度,实现两性共有的基本人权。”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佟新指出,法律只能做到底线保护,推动女性权益更主要的工作是不断建立和普及性别平等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