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24日电/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记者从云南银保监局官网获悉,1月20日,玉溪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银行”)以及两名时任高管的3张罚单。处罚信息显示,红塔银行因“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被罚款人民币35万元,作出处罚的时间为2022年1月5日。
一同被罚的还有时任玉溪市商业银行董事长的旃绍平,其在玉溪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期间履行董事长职责,因对红塔银行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和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与此同时,时任玉溪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的李俊文,也因对红塔银行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时任董事长也被罚
处罚信息中提到的玉溪市商业银行,即为红塔银行的前身。相关资料显示,玉溪市商业银行于2006年5月26日开业,2015年引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等企业投资入股,并向在册股东定向增发股份,同年12月21日,监管部门批覆同意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塔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受处罚的时任高管旃绍平,已离开彼时岗位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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