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马法超发现,除新设的“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与竞技体育密切相关外,“竞技体育”章的细则表述上也有明显变化。例如,第四十六条将原本“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中的“或者”改为“和”,“一个词的变化,对退役运动员保障就是利好消息。”马法超表示,以前运动员退役后,符合条件的可选择进入高校学习,但毕业后再就业就未必有支持。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大了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力度,如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就规定“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此外,在马法超看来,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是本次体育法修订的又一亮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关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体育产业发展也呈现“加速跑”态势,“体育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及体育产业实践的逐渐丰富为这一章的设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他表示,这一专章除了表明国家对发展体育产业的态度外,也不乏执行路径方面的规定,例如“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但记者注意到,在新修订的体育法中,“鼓励”“应当”等倡导性表述较多,在“体育产业”专章中更集中出现,对此,马法超表示,我国的体育法,从具体内容上看,它调整的是纵向的体育行政关系,条款规定以管理体育事务为主,换言之,它是对政府管理体育事务的法制化,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倡导性表述亦是常态,“文中亦有多处涉及政府的义务性规范,这对我国的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
回溯历史,据马法超介绍,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体委就开始组织相关学者全面收集整理并研究各国体育立法资料,为我国体育立法作准备。从1988年成立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直至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正式颁布,前后共经历25次重大修改。但体育法颁布后就被指责存多种问题,如原则性规定过多、适用性不强等。之后在2009年和2016年分别有过两次小规模修订,可始终无法适应新需求、解决新问题,因此,修订工作呼声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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