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8日电/据21世纪经济网报道,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是加强科学技术、金融监管、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知识产权、老龄工作等重点领域的机构职责优化和调整。
其中,在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面,取消银保监、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卸下事业单位外衣固然最吸引各方关注,但央地金融监管格局可能的新变化更加意味深长。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央地存在分治的金融监管格局。从“一行三会”到现在的“一行一局一会”,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行业均实施严格的持牌准入管理,控制权在中央金融监管者手中。同时,银保监、证监会均在31个省级区域单位和计划单列市(宁波、厦门、青岛、大连、深圳)设立了地方监管局作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前述金融机构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审批,地方证监局也监管当地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
与此同时,以省一级政府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7+4”的机构。根据2021年底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7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4是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可参照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的机构。除了类型特定外,地方金融组织的基本特点是“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在已有的央地金融监管格局中,一方面,地方对银证保等全国性金融机构完全没有监管权。另一方面,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则,但省级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3月7日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则提出“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nextpage>
既然中央金管派出机构是“为主”,那就意味着其幷不垄断独占地方金融监管事务,而另有“为辅”的机构。这就只能落在各省的地方监管机构身上了。换言之,随着金融监管总局这个旨在“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的跨行业监管机构的出世,其监管“非银非证非保非信非期”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权威和意愿要比传统的银保监、证监会来得强。中央金管部门将以地方派出机构为抓手,更深入地、主导性地介入地方金融监管中。各省参差不齐、心力不一的自主监管“7+4”的局面将可能改变。
与之同步,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行之多年的跨省大区分行体制,而在省级区域和计划单列市普遍设立分行,也体现了一种“触须”下探、强化和省级政府对接的思路。央地金融监管模式的改变体现了中央更加重视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风险从地方金融组织向传统金融机构扩散。接下来央地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磨合与博弈,也会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最终出台的形态产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