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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民营经济发展急需基础理论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23-03-16 08:38:21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引出合乎逻辑的认识:民营经济里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他们的劳动,以及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的劳动等等,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最终实现的价值,是由马克思《资本论》从第一卷到第三卷完整给出的“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种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制造某种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另一种是指社会总劳动中依“按比例”规律分配给该商品生产部门的必要劳动时间),这是综合地决定于市场经济的社会再生产整个竞争过程之中的。

  第三,从事劳动的人,是否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他的劳动是否可以创造价值的问题,并不发生牵连或冲突。我们囿于过去的思维定势,就在这里被卡住了:有人说,资本家的劳动和工人的劳动难道是一样的劳动吗?那可以反问:他们作为共性的劳动,难道是不一样的劳动吗?其共性是抽象劳动,到了具体的社会过程中,由社会过程决定的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交换价值量,这有什么不一样?现实生活中,其实不仅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拥有股权的员工、职业经理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持股股民,都是具有这样的所谓生产资料持有主体地位的。我们早已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的社会成员都可以持股,广大的企业员工可以参加共同持股计划,这里面不能再沿用过去简单的思维定势,认为“资本家”与“非资本家”是截然分开的。

  凡是在社会再生产流程中从事劳动,包括民营企业家的管理与决策劳动的人,都应具有价值创造者的地位。不能认为不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的劳动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

  第四,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学术逻辑应该有的严谨性,我们可以知道,社会再生产中价值和可分配的剩余价值的来源,应该包括生产资料占有者所从事的生产实践活动,包括管理概念下的市场调查、方案设计、精神承压、风险防范与经营拍板决策等相关因素。全面看待剩余价值,应是由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所从事的管理劳动、职业经理人所做的管理劳动,还有工人所付出的一线劳动共同创造的。

  第五,剩余价值概念,绝对不是仅仅以“剥削”可以对应的概念——资本主义早年“血汗工厂”式的剥削,已经随着法律法规、社会保障体系、工会组织及其功能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发展而得以遏制。对于可能存在的资本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理论上可认为包含部分不公正因素,有些人会认为这里面有这样不公正的“剥削”部分。这需要作出更为细致、复杂、全面的分析。

  至于“食利者”(那些似乎什么事情都不做、只拿好处的收益者),直观地看有股份制下依股权规范而取得红利者,以及常规商业金融条件下的利息获得者(广大社会成员中凡有存款的人通常都有利息收入)。在这个意义上讲,也并不能简单地拿一个“不劳而获”概念将红利、利息说成是剥削,这是我们在传统体制下就已经讨论过的问题。依现代经济学理论使用的语言,这些人按照“食利者”概念来说,至少有一部分是他们“用脚投票”而加入社会再生产的所谓“决策劳动”的风险回报,至于其他更复杂的因素,我们还得进行更多的展开分析。

  基于学理,可知经济生活中商品价值、资本的利润和可分配剩余价值的形成,一部分来源于直接劳动,另一部分则来源于包括管理劳动在内的间接劳动。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对于价值创造、经济繁荣和现代化发展的贡献不应被低估。

  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应该合乎逻辑地延伸、扩大其理论覆盖面与解释力,进而为我们以科学精神深刻理解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更好地认识复杂劳动与管理劳动的贡献,为肯定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以及理性而全面地把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并存问题,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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