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管治、自治和共治的有机统一,是今后实行“一国两制”的题中之义和基本要求。尽管我们在设计“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不一定会直接写明三种治理形式的具体概念,但这三种治理形式的价值和精神却一定要贯穿其中,并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一国两制”既是在尊重差异基础上打造“共同”,也是在打造“共同”的前提下尊重差异;既是在管治前提下实现自治,也是在自治基础上实现共治。这既要求中央对台湾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也支持台湾特别行政区实施自治,还要推动中央与台湾特别行政区实现共治。运用法治调整“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管治、自治与共治的关系,并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既是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发展创新,也是对“一国两制”理论、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国家治理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第二,研究“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支撑制度得以落实的机制和政策问题。“一国两制”适用于台湾的“设想”与“方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多见于邓小平时期的论述,而后者多见于新时代的论述。从意涵上说,“方案”是不仅要有“设想”,而且要有落实“设想”的具体制度安排。因此,新时代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相较于邓小平时期的“设想”会更复杂、更具体。具体说来,新时代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制度和机制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纵向意义上,作为“方案”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包括制度设置、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政策措施四个层次的制度。过去一段时间内,“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基本框架多停留在制度设置层面,这其实是不全面的。在以上四个层面的制度中,制度设置是重点,是相对宏观的、确定的。但制度设置中比较复杂的情况是,有时在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过渡或交叉,致使相应的制度类型不容易被识别和把握。执行机制是落实制度设置的一系列具体工作制度、环节、过程,是为落实制度设置而规定的操作层面的安排。相对于制度,机制缺少宏观性和确定性,而侧重程式性和过程性,其目的更多在于保障制度设置的有效运行。从目前“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来看,学界多聚焦于“一国两制”适用于台湾的制度设置,而忽略了保障制度实施的执行机制,后者应成为今后探索 “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重点。监督机制是制度设置和执行机制的硬性约束和外在保障。在制度确立后,还必须建立起监督机制以保障制度得以落实,因为制度和机制需要靠权力主体来执行和运作,只有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才能防止权力主体在制度和机制之外滥用权力,进而保障制度和机制能沿循着法律法规预先铺设好的轨道运行。政策措施主要是指设计好一个方案后,要将方案付诸实施时还有一个时机选择的问题。因为制度和机制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如果条件和时机不成熟,即便设计出优良的制度及其配套的落实机制,也难以取得实效。实践表明,不同制度和机制的实施需要具备不同的适用背景、情形和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个层次的制度区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此场合为第二层次的制度(执行机制),在彼场合可能就成为第一层次的制度(制度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