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积极拓展更为开放的多维数字参与格局。有序扩大数字参与,有利于更好满足数字技术创新应用的实际需求。只有全社会都拥有平等的数字参与机会和畅通的数字参与渠道,才能够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包容性数字社会。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入手,研究制定和完善面向数字市场的法律法规,确保中小企业在数字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为推动区域间的协同发展,在实施好“东数西算”工程基础上,应积极探索东西部之间的数字协同发展互补模式,推动东部先进经验、技术、人才等资源向西部转移,在帮扶中开拓新的数字市场,不断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实现数字社会发展的普惠性和公平性。数字社会人人共建,数字生活人人共享。应拓宽人们参与数字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机制,让人人都是数字社会发展的受益者和数字社会治理的参与者。此外,多渠道的数字参与当然重要,但是过多杂乱的同类参与渠道必然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有必要对一些数字参与平台渠道进行整合和创新。要在线上与线下之间寻找平衡,更好确保各种数字参与渠道功能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
三是全力推进数字治理能力建设。数字治理作为包容性数字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已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数字治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社会治理水平。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在带来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服务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数字风险和管理真空,产生各种不可控和非常态风险。推动数字治理能力建设是大势所趋。要充分利用和创新数字技术应用场景,积极发挥其社会效应与技术效应,不断降低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信息成本、时间成本等,为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数字治理不仅强调技术和工具的运用,还应强化对数字技术本身的治理。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类型群体数字需求特征,研究制定保障特殊群体数字权利的相关措施,让人人都能分享数字社会的发展红利,还要建立健全数字治理机制,加强数字监管,探索与区块链、网格化等相匹配的数字治理规则,为数字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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