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
拓宽现金收益投资范围
现金收益的投资运营,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对此,《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投资运营。
根据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同时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同时,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适时报请国务院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办法》还规定了报告制度,要求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
(来源: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