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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7-03 11:09:03


江苏省高邮市纪委监委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问题作为整治重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督查小组,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图为近日,督查小组在市区内菜场走访群众瞭解情况。(图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评社北京7月3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哪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在认定时需重点把握哪些方面?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与索贿如何区分?克扣群众财物与贪污、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有何不同?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

  《条例》对哪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在认定时需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吴国和:新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取向,聚焦民生痛点堵点难点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新动向新表现,进一步完善群众纪律要求。《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是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是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是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是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是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该条第二款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督促党员干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助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此外,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不尊重群众意愿和经营自主权,以“调整产业结构”“造福群众”等理由,擅自替群众做主、代群众决策,甚至搞强迫命令。对此,《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对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的处分。这些规定有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实践中,对于这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形成震慑。同时,持续通报曝光,增强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防止利用职权欺压群众,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欺压行为,保障群众权益。

  裘春华: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是侵害群众利益的主要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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