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长期来看,政府采购改革离不开法治化轨道。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政府采购法2003年实施以来,中国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适应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行动方案》提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修改任务。
据介绍,中国将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一方面,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工作,研究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加强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健全政府采购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另一方面,结合政府采购法修改进程,适时修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是重点。
“凡符合标准的产品,无论是由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生产,都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财政部将充分征求包括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各方意见,既要保证其科学性,又要保证其可行性。
政府采购,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确保“便宜买好货”,需要分类制定需求标准、做好供需对接。
“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竞争报价的基准,也是实现采购结果优质优价的保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将制定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的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以及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导。
此外,明确“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是此次《行动方案》的看点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介绍,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分立”模式。成协中认为,在此模式下,工程类的采购活动和货物、服务类的采购活动分别适用于在结构、价值、程序、内容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规范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便。推进政府采购规则“两法统一”,将进一步夯实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基础,有助于降低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成本和各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构的合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