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台湾地区
台湾是全球IC、纺织及精密机械产业的重要力量,然而“台湾制造”的辉煌成就实则建立在高度依赖进口资源的基础上。作为海岛型经济体系,每年消耗约2.6亿公吨原物料,其中7成以上资源仰赖进口,产生废弃物约3,300万公吨。与大陆差不多同时期,台湾颁布了“废弃资源循环促进法”,不同的是台湾同时还颁布了另外一部法律——“环境教育法”。2016年台湾提出“5+2”产业创新计划,2018年核定“循环经济推动方案”,2022年更将“资源循环零废弃”纳入台湾2050净零排放关键策略。2023年台湾“环保署”升格为“环境部”,采用欧盟式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策略,从生产到废弃物管理全面布局,旨在提升资源效率、减轻环境影响。2024年台湾出台“气候变迁因应法”,“2050净零排放”目标入法,逐步建构碳定价机制,引领企业低碳永续发展。当前,“资源循环促进法”草案正筹备中,该法采取全新的循环经济思维,倡导所有物质为潜在资源,鼓励减少废弃、促进资源高效循环。
2.两岸循环经济法之异同
(1)相同点:均面临修订契机
自改革开放后,大陆凭藉低成本生产要素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但当前此优势正受东盟、中南美洲乃至非洲地区的挑战,且粗放发展模式也难以为继。面对国际贸易保护、技术封锁、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及地缘政治冲突等不确定因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迫在眉睫。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表现明显滞后性,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经济的实际要求⑩。自颁法之初学界即指出“促进”二字法律刚性不彰,虽然涵盖废物再利用、静动脉产业、产业园区等多层面,及政府、公众、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责任义务,但存在明显泛化现象,亦即缺乏明确的主次划分和逻辑体系⑪。2021年9月大陆发展改革委启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工作,向社会各界广泛征询意见,聚焦法律名称、框架结构、立法目的、循环经济定义、基本管理制度等关键问题,为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在台湾,原旨在推动资源循环的“废弃物清理法”与“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的合幷进程陷入僵局,使得“资源循环促进法”的起草与审议成为当前重点。长期以来两部法规在管控与罚则上存在冲突,使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受阻。2005年台湾行政与立法管理机构曾尝试将这两部法律合二为一,因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资源的认知与态度,这一努力幷未取得显着的成效。原先两部法律主要建立在传统线性经济模式之上,通常在废弃物产生后才施以管制和处罚。这种模式导致企业资源利用的保守与被动,只满足于符合法规要求的基本设施和技术投入,缺乏主动创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的动力。
(2)不同之处
其一,环境教育制度。2010年台湾出台的“环境教育法”由当时的“环保署”推动,针对各阶层强化环境意识,特别是少年儿童,通过在线平台普及教育。该法覆盖对象广泛,涵盖了民众、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以及学校。为深化实施效果,2011年出台的“环境教育纲领”要求特定机构制定环境教育规划幷确保人员接受足够培训。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通过电子学习记录系统追踪成效⑫;违规者将处以罚金、停工等处罚,幷对其进行环境教育讲习⑬。近年来,通过种子教师培训深入校园,推动循环经济实践。据统计,2023年全台培训364人次,吸引4295人次参与校园推广活动⑭。
大陆环境教育则相对滞后,广东、宁夏等地虽有《环境教育条例》,但国家层面的法规尚待完善。民众多因个人需求自发通过网络、媒体获取环境知识。因此,借鉴台湾经验,推进环境教育立法对提升全民环保意识至关重要。
其二,区域能源整合制度。目前台湾尚未有专门的法令和规定强制推动区域能源整合,这项工作多依赖企业自主进行,易受国际能源价格波动的影响而导致中断。因老旧的综合型工业区众多,其中已有厂商入驻的工业区,推动园区能源整合的循环化改造难度尤为显着。
而大陆政府主导下的区域能源整合成绩斐然。2011-2017年推动129个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显着减排。数据显示,已完成验收的69个国家级园区在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项目中,累计实现大约3.5亿吨二氧化碳减排量⑮。未来“十四五”将推进更多园区循环化转型,预估减排效益巨大。
为了最大化能源整合的效益,实现节能减碳幷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的多元目标,台湾可与大陆发展改革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整合高耗能区能源资源,利用大陆经济激励、法规及技术优势,带动台企参与,共推区域能源整合,实现节能减碳与产业升级。
三、中华法系视域下两岸循环经济法律完善进路
在全球绿色发展的浪潮中,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挑战,以及满足两岸地区对资源的需求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国情,共同致力于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与循环再生利用,积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确保两岸经济社会全面优化与可持续发展。
(一)打造两岸共同循环经济市场、壮大中华民族经济
两岸经济同属中华民族经济,为确保两岸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融合发展,首要前提是实现两岸循环经济的优势互补,幷在此基础上共同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双方需携手幷进,积极推动这一过程的深化,以期实现两岸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为法律融合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双方经济关系更加和谐共赢。
当前,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至关重要。2010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签署,两岸经济关系正式步入制度化轨道。台湾近年来每年贸易顺差都逾1000亿美元,大陆既是最大的顺差来源,也是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两岸贸易早已成为台湾经济的重要支撑。大陆在引领东亚生产网络、连接欧亚大陆、幷逐渐成为世界经济重要引擎的态势愈发显着。在这宏大发展图景中,台湾若未能有效地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融入以大陆为主导的供应链和生产网络中,恐将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只有顺应经济一体化趋势,率先与大陆、香港、澳门建立循环经济的深度融合,才能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的持久繁荣。
1980年代初期,海外经济学者便提出“大中华经济圈”的概念构想,指出构建一个涵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四个独立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区。鉴于大陆与台港澳在主权上同属于一个中国,文化同根同源,且在经济领域拥有显着的互补优势,合作空间十分广阔,大陆与台港澳均肩负着推动中华民族经济繁荣的历史使命,理应寻求更深层次的整合⑯。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兴起和再生产业的蓬勃发展,两岸在循环经济领域的合作展现出广阔的空间和无限的可能性。在大陆新动能的发展中,台湾不仅不应该缺席,更应有新作为、新贡献、新收获。在“九二共识”下,应继续藉由ECFA前期基础,因地制宜地推广大陆绿色发展的价值理念和生态文明思想。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共识下,以“循环经济”为重要抓手,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持续增强台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善用本土文化、理念、制度优势完善两岸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指明了大陆新发展阶段激发新动能的决定力量。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发展以绿色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是解决中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治本之策。在新质生产力大背景下强化两岸循环经济法治保障,需要:
一方面,大陆应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标准,由“促进法”模式向“综合法”模式转变,通过“适度法典化”使循环利用机制“入典”。为了加快循环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应积极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法制修工作,明确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研究幷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倡导地方出台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性法规。在标准体系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包括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再制造、再生原料、绿色包装、利废建材等领域在内的循环经济标准规范体系,加大对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投入以确保各项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台湾有必要摒弃旧有的法规框架,以新的思维建立“资源循环促进法”取代旧的两法。苏格拉底曾言“改变的秘诀,是将所有精力集中在打造新事物,而非和旧的事物不停地纠缠、斗争”,可采纳幷融合大陆诸如儒家生态文明观、绿色发展理念、新质生产力等理论优势。以“循环三部曲”为主轴的新“促进法”涵盖的议题广泛,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台湾当局应秉持“激励与奖励”的新策略,以积极态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共同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再生。
四、结论与建议
中华法系视域下的两岸循环经济法同源异流,二者对比体现了中国特有的隐性比较法独特研究范式,同时传递了比较法学中主体意识觉醒的正面反馈,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自主生态文明知识体系至关重要,幷且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两岸人民共同构建生态海峡,不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重要举措。两岸可以相互借鉴,特别是大陆可以学习台湾在环境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而台湾则可以借鉴大陆政府在循环经济中的积极作为。加强两岸的交流互动与合作,将促进中华法系在循环经济法治方面作出更为积极的贡献。同时,共同借鉴美欧企业在循环经济法方面的经验,发挥行业专业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以形成最佳效果的三元共治格局。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22ZDA10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本研究项目得到浙江工商大学长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资助。
注释:
①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循环经济这十年(2012-2021)报告》,2022年10月。
②宋亚辉:《迈向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比较法研究范式——以2003-2022年的比较法论文为样本》,《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第19-38页。
③吕忠梅:《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初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第57-68页。
④ 张晋藩:《中华法文化史镜鉴》,北京:北京出版社2022年版,第78页。
⑤何勤华、刘译元:《论中华法系的传承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第1-21页。
⑥肖日葵、苏悦:《两岸社会整合理论:内涵、机制与实现路径》,《台湾地区研究集刊》2021年第2期,第30-41页。
⑦唐永红:《迈向同等待遇深化融合发展》,《两岸关系》2019年第11期,第9页。
⑧王朝全、李仁方、胡树林等:《机制与对策 循环经济之中国探索》,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版,第69页。
⑨周珂、迟冠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新华文摘》2005年第11期。
⑩高桂林、郑馨思:《“双碳”目标下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应该改什么?》,《环境经济》2022年23期,第28-31页。
⑪俞金香:《<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度设计的问题与出路》,《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130-140页。
⑫参见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⑬参见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纲领”第九条违规讲习之规定。
⑭参见台湾地区环保署“环境白皮书(2023年版)”。
⑮谢元博、张英健、罗恩华等:《园区循环化改造成效及“十四五”绿色循环改造探索》,《环境保护》2021年第5期,第15-20页。
⑯盛九元、胡云华:《习近平“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壮大中华民族经济”重要论述研究》,《台湾地区研究集刊》2021年第4期,第1-10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8月号,总第320期,P94-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