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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他人转租国有资产赚取差价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7-31 12:52:07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经查,本案中曾武收受甲公司的20%股份后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股份未实际发生转让,且冉某某、李某给予曾武的60万元并非冉某某、李某根据曾武所持甲公司20%股份计算出的“分红”,而是曾武帮助乙公司承接广告业务后,乙公司在上述业务中所获收益的20%。曾武、冉某某、李某从未就20%股份的股权转让登记、股权价值、分红等事宜进行商议,该60万元是乙公司在曾武帮助下所获经营收益的20%,不涉及甲公司其他正常经营业务的收益。因此,上述60万元并非真实的干股收益,所谓的“股权分红”只不过是双方达成权钱交易的一个托辞。综上,曾武该笔受贿数额应认定为60万元。

  法院在对曾武、李某、杨某量刑时有何考量?李某、杨某和曾武的违法所得如何追缴?

  孙媛媛:本案中,对于曾武犯受贿罪,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其受贿次数、受贿金额160万元的犯罪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曾武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曾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对于曾武犯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系主犯,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量曾武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最终法院对曾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

  对于李某、杨某犯行贿罪,法院根据二人各自行贿次数、金额,具有坦白情节等,综合考虑量刑。需要注意的是,杨某仅有一次行贿行为,该起事实发生在2014年,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作了修改,对犯行贿罪的行为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杨某判处行贿罪,无需并处罚金。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李某系主犯,杨某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判决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本着全面追缴、合法追缴、及时追缴的原则,对曾武、李某、杨某在犯罪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的财物或利益、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予以追缴。具体而言,第一,在行贿受贿犯罪中,曾武受贿160万元的直接财物需要追缴。李某和杨某在对曾武行贿后不当获利部分,应予追缴。第二,在贪污犯罪中,曾武三人共同贪污2415万余元,曾武分得1030万元后,转给他人300万元,该300万元已由他人退缴,剩余7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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