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今年9月10日,国家公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针对国家公园专门立法。
法律制度,是守护绿水青山的重要力量。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从1978年首次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宪法,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进入法治化轨道。
进入21世纪,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制定修订环境保护法及30余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特别是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引入按日连续罚款、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公益诉讼等措施,被评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如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领域以及长江、湿地、黑土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要素,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得到完善。
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几十项具体改革方案,逐步建立起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基础制度,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建立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更加严密健全,全党全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增强。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下,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锲而不舍、久久为功,我们必将书写出新的绿色奇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