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系列违纪违法案件复盘会,高鹏从报销方式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报销,有下列常见情形:
如“搭车式”报销。紧密结合下属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将餐饮、加油、劳务等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安排下属单位以业务拓展、日常办公等名义进行混合或者独立报支,用“业务假象”掩盖个人谋私之实。
又如“延伸式”报销。对于领导干部本应个人支付的费用,下属单位将费用转移至与其有业务关联的第三方,第三方单位再将费用交还领导干部,这种方式最为隐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卢季鋆认为,少数党员干部公私不分,利用身居“上级单位”的职务便利,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报销,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五种:一是指令下属单位买单;二是“转嫁”下属单位买单;三是套取下属单位资金;四是占用下属单位资源;五是操办下属单位活动。
“有时此类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多人参与,形成了一种集体违规的现象。”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王英告诉记者,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此类问题存在隐形变异现象凸显、利益输送手段隐蔽、集体违规易发等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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