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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密集抵台协训 “立院”法制局报告提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4-09-25 16:26:35


台美军事交流层级提升,美军来台协训幅度也加大。(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9月25日电/台美军事交流层级提升,美军来台协训幅度也加大。“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究报告“友好国家派遣协训相关法制问题研析”建议,依“国防”法等规定,友好国家派在“国内”的军队或军人,权利义务应以条约或协定定之。同时,依条约缔结法,条约或协定签订,除非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外交顾虑足以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者,都经“立法院”通过或审议。

  前“国防部长”邱国正3月7日于“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备询证实,美军来台协训的频次增加,美军没有进驻部队,但美军来台协训、传授经验,对国军一定有帮助。

  《中央社》报导,“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公布“友好国家派遣协训相关法制问题研析”报告指出,依据“国防”法第33条及第34条第1项规定,友好国家派遣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军队或军人,其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应以条约或协定定之。

  报告表示,依法“中华民国”与友好国家发展军事合作关系,应缔结条约或协定,以作为执行依据,同时为发展友好国家的军事合作关系,对其派遣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的军队或军人,其权利义务须以条约或协定定明并为特别规范,以接受“国会”监督。

  报告指出,依条约缔结法规定,除协定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外交顾虑足以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者外,其余条约或协定,依法送“立法院”审议或查照,以接受“国会”监督。因此基于“例外从严”的法理,相关主管机关依“国防”法规范与友好国家缔结军事合作关系的协定,援引条约缔结法第12条第1项的但书规定情形时允宜审慎,以免失去依法接受“国会”监督的原始立法目的。

  报告另外提到,因应情势变迁,适时研修外国人经许可于“中华民国”军队服勤的相关规范,以与时俱进,并符实需,因为“国防”法第34条第2项规定,外国人得经“国防部”及“内政部”之许可,于“中华民国”军队服勤。

  报告指出,“国防”法第4条第2项规定,作战时期“国防部”得因军事需要,陈请“行政院”许可,将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装团队,纳入作战序列运用。而“海洋委员会”海岸巡防机关的武装团队就有纳入作战序列运用的可能性,因此应经许可的机关,可能不仅限于“国防部”及“内政部”。

  报告建议,为达到周延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建议适时评估“国防”情势与需求,研修外国人经许可于“中华民国”军队服勤的相关规范,具体明确“国防”军事武力及武装团体的范围,以与时俱进,符合实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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