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占中”和旺角暴动过后,社会对于23条立法的讨论度很高,在香港法院拨乱反正之际,如何从法律层面杜绝“港独”事件再发生,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您认为23条立法是否需要重新提上日程?您认为在何种环境下重启23条立法更为适宜?
田飞龙:23条立法是香港基本法实施21年以来“未完成的议题”,不仅是国家安全法制的一个漏洞,也是香港本地法律体系的一个漏洞。本土分离与港独行为就充分利用了这一漏洞。比如黄之锋、戴耀廷之类,就仿佛是在与基本法跳着“贴身对抗舞”,穷尽香港普通法之权利保护,依赖香港司法复核对本地法例中有关罪名(比如煽动意图罪)的严厉立场。因此,23条立法是特区政府未完成的宪制性立法义务,是每一届特区政府都必须面对及承担的宪制性责任。
香港本地法律及法治在23条立法未完成前只能部分承担反击“港独”的法律责任,比如旺角暴动案判决对“暴力港独”定下严格的法治规矩,但对于非暴力的其他形式“港独”则无心无力。从全面准确实施基本法及健全香港本地法律体系的角度而言,23条立法自然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这也是新一届特区政府的政治共识,林郑月娥多次提到要创造条件推进23条立法。但目前来看,立法的最恰当时机尚未形成:其一,后占中的社会重建与和解尚在进行之中,即刻重启23条立法可能损害这一和解进程,继续撕裂香港社会;其二,23条立法与重启政改历来是“双峰性议题”,在重启政改上仍然缺乏相互信任与共识,因此孤立推进23条立法可能带来更大阻力;其三,十九大提出香港融入式发展思路,大湾区规划及建设成为主调,通过融合解决香港社会内部一系列矛盾冲突,成为当下治港的主导性策略,23条立法要适应这一策略;其四,香港法院与法治表现出对“暴力港独”一定程度的有力抑制,凝聚共识挖掘香港本地反港独的法律资源,尚有空间及作为;其五,香港社会对23条立法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和立场,根本纠结在于对国家体制与进步方向的信任和信心,在于政治认同,这方面的条件还需继续培育,否则即便推进立法也会继续遭遇香港社会的“刚性反弹”。当上述约束性条件与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香港社会对立法的共识初步形成之后,启动立法的时机即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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