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手的法理依据,最基本的是三条:一是国家安全事务本来就是中央统一管理的事务;二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本来就属于中央事权;三是任何国家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方面都会采用一切管用的措施,毫不手软。这几条放之四海而皆准,无论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国家都是如此。美国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不断制定的大量法律和堪称“铜墙铁壁”的执法体系、西班牙政府对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独立派领导人的严刑重判、俄罗斯对付车臣武装的铁血手腕,都足以说明问题。港人所熟知的FBI、CIA和MI5、MI6,也都是由联邦或中央政府统一掌控的国家安全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虽然是“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安排,是中央在国家安全立法方面作出的部分授权,但这并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基本属性。中央对维护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的和最终的责任,有宪制权力也有宪制责任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广泛领域、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进行各种必需的立法,包括继续建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原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行有关立法,是其行使主权权力、履行宪制责任的体现,与宪法第31条“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的规定和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13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还应看到,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也是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3年前召开的中共十九大,已把“一国两制”确定为14项治国基本方略之一。去年秋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这一课题和任务。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党的中央全会作出的统一部署必须得到切实执行。所以,我前面讲到只是“部分认同中央出手是反对派和激进分离势力逼出来”的说法,因为中央早已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有关工作作出部署,只不过因为“修例风波”凸显了国家安全风险,使这一举措更显紧迫,刻不容缓。
第三,理性思考,想一想为什么中央再三强调有关国家安全立法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人?
理性是迷茫时的光亮,是冲动时的清醒剂。做到理性思考,才能不被各种似是而非甚至颠倒是非的观点所迷惑,不被各种危言耸听的言论甚至谣言所煽惑。这在当下的香港极为重要。
“两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正和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会见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时都表示,这次全国人大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针对的只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针对的是“港独”、“黑暴”、“揽炒”势力。韩正副总理几天前在听取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有关官员对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意见时,又进一步明确表示,有关立法惩治的是极少数人所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活动,不会影响广大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和自由。结合“决定”有关规定和王晨副委员长的说明,我们可以对这些讲话信息作以下通俗解读:一是宣示“打击极少数”,不仅仅是为了“安民告示”,也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是有关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而且,也会体现在有关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二是有关立法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惩治的只是干犯上述4种犯罪的行为和活动,与绝大多数香港居民无关。因为这4种行为和活动为害最烈,是影响国家安全最突出的风险点。至于其它一般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等,都不在本法规管范围之内,而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处理,有些该“激活”的法律要“激活”,不能老是沉睡。三是有关立法对执行机制的规定,包括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都会以有效防范、禁止、惩治上述4种犯罪行为和活动为原则,并充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四是所有相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都会切实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精神,不会扩大打击面,更不会罗织罪名、任意出入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