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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24日下午举行例行记者会,由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詹志宏回应媒体相关提问。(中评社 郑羿菲摄) |
2. 陆客来台团体旅游部分
(1)陆委会将会同相关机关,在既有基础上,检视安全管理事项,包括许可证件申请及核发、入出境通关配套(CIQS)、通报机制及违常事件处理等,确保陆客来台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2)“交通部观光局”将强化旅游市场及旅游安全管理,建立紧急事故通报及协处机制,更新及检视旅行社名单及相关资格,完善陆团品质管理及通报机制,并办理旅行业者及相关人员之训练及宣导等,以确保旅游市场之健全运作。
三、放宽陆籍人士来台商务交流
(一)放宽项目:自8月28日起,恢复陆籍人士申请来台从事短期商务活动交流之参展及观展、商务研习(含受训)。但邀请单位或陆籍人士涉及特定高科技产业(属“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2611积体电路制造业”、“2612分离式元件制造业”、“2613半导体封装及测试业”、“2641面板及其组件制造业”、“2642发光二极体制造业”、“2729其他通讯传播设备制造业”及“2928电子及半导体生产用机械设备制造业”等)维持专案申请。
(二)强化管理:在既有管理基础上,增列资格条件、邀请人数及来台停留期间规范。
1. 参展:邀请单位或受邀单位须为参展厂商;依参展厂商承租摊位数,每一标准摊位(9平方公尺)2人,每增加1个摊位可增加1人,原则不得逾10人;停留期间限展前2天至展后2天。
2. 观展:邀请单位须为经核准设立有案之台湾参展厂商、受邀单位须为台湾参展厂商之合作厂商,或具合作潜力之厂商或买家;每一台湾参展厂商原则至多可邀请10人,且受邀厂商每家至多2人;停留期间限展前1天至展后1天。
3. 商务研习(含受训):依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限制邀请人数,原则不得逾100人(年度营业额未达1千万元之企业,邀请不得逾10人;1千万元至5千万元之企业,邀请不得逾25人;5千万元至1亿元之企业,邀请不得逾50人;1亿元以上之企业,邀请不得逾100人)。
陆委会指出,恢复疫前两岸人员往来及交流,需要两岸双方相互配合及创造条件,“我方”持续依据最新情势,放宽陆籍人士入境管制措施,期盼陆方亦采取作为,相向而行,以利相关规划的推动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