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4月28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说,民进党和时代力量“立委”提案修正“考试院”组织法,将“考试委员”名额从19人删减至3人,且其职权改为政策研究与谘询建议权。此等修正的目的,当是想打破考试权超然独立的宪政地位。这是继染指操控“行政院”所属的独立机关后,绿委想再攻下宪政机关的违宪之举,值得关注。
首先,“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2项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说明“考试委员”是“宪法”明定的职务。由于“宪法”是赋予政府职权归属的最高规范,故而“考试委员”和上开“宪法”条文中同列的院长和副院长,同样拥有“宪法”赋予“考试院”的职权。
然而,政策研究和谘询建议是任何人都可做的事情,这就不是政府职权,尤其不应是“宪法”明定设置之职务所仅能拥有的“权限”。更何况,“考试委员”系“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如此慎重的任命程序,难道只是因为拥有政策研究和谘询建议的资格?
此外,“宪法”第88条明定“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此又岂是属政策研究和谘询建议权所适用的规范?凡此种种,皆证明了修法将“考试委员”的职权限缩,实已明显抵触“宪法”。
“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第1项规定“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铨叙、保障、抚恤、退休之法制及执行事项,以及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而考试事项还包括“宪法”第86条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这些事项既可分成法制和执行两个层面,即表示政府职权至少要具有法制的政策决定和法制的执行二者之一为核心。故而,政策研究和谘询建议不应属于政府职权,当无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