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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5月14日电/针对蔡英文可能在520卸任前特赦陈水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5日将邀“司法院”及“法务部”将进行专题报告。根据“法务部”今天送抵“立法院”的报告书指出,停止审判中的案件,应非可行使特赦权的范围,而具体个案中如有未没收的犯罪所得,不受特赦效力影响。
也就是说,蔡英文即便现在特赦陈水扁,陈水扁目前尚未审结的侵占“总统府”公文案、陈敏熏买官洗钱案、二次金改之国泰并世华案、教唆幕僚伪证案等4案均无法特赦;另外未没收款项也不在此次特赦范围内。
据台媒报导,蔡英文决定在520卸任前,特赦陈水扁,“总统府”发言人林聿禅7日表示,府方现阶段的立场仍是希望确保陈水扁获得妥善的健康照顾,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办理。而陈水扁多次针对该消息回应“毫无所悉,无从回应”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5日将邀请“司法院”秘书长吴三龙、“法务部长”蔡清祥率所属相关单位列席,就“总统”行使特赦后,该案未没收的不法所得及停审未定谳案件的处理”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不过,“法务部”报告书已经今日流出,内容提及特赦陈水扁所会遇到的状况。
此外,“法务部”7日指出,依据“法务部”推动刑法没收新制的立论与正当性,已宣示新制目的是阻断犯罪者或第三人,因侥幸享有犯罪所得利益,因此检察官仍可向法官声请单独没收海外遭扣巨款等犯罪所得,不会因为陈水扁获特赦不用执行刑期,就把钱还给扁家。
“法务部”报告书指出,行使特赦权为专属“总统”职权,要以宏观角度盱衡全局决定是否行使赦免权。“总统”倘欲发动行使特赦权,得依赦免法第6条规定发交研议,至于是否发交研议,仍取决于“总统”裁量。简而言之,特赦权是“总统”职权,是否特赦犯嫌,均可由“总统”决定。
该报告书提及,按犯罪所得,属于犯罪行为人者,需要没收。具体特赦个案中,若已由审判机关认定有应没收之犯罪所得并裁判确定者,依照前揭说明,特赦不影响确定裁判主文有关没收之决定,故应依确定裁判主文执行没收。也就是说,犯罪所得并非特赦范围内,仍须没收。
报告书写到,停止审判案件属于未经判决确定案件,应由审判机关认定是否原因事实消灭,而可“继续审判”。尚未判决确定案件不属于特赦范围,仍须由审判机关依法办理。审判程序进行中,如遇有刑事诉讼法第294条至第297条情形者,法院分别情形应或得停止审判程序,此时仍处尚未判决确定之阶段。依同法第298条规定,停止审判原因消灭时,法院应继续审判。
报告书结论提及,特赦是“宪法”赋予“总统”专属职权。停止审判中案件,应非可得行使特赦权范围。具体个案中如有未没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影响。“法务部”如奉“总统”令“行政院”转令为研议,将以人道考量,并兼顾刑事政策为原则,拟具合法、合理、合情之意见,陈请“总统”钧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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