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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5:07


国台办发布会解读惩治台独《意见》
图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渊源
  中评社╱题:“‘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刑事治理” 作者:冯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台湾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何嘉欣(北京),外交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2024年6月21日两院三部出台幷施行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回答了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图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表明了依法运用刑事治理手段打击“台独”分裂活动的可操作性。《意见》明确了“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追诉犯罪的刑事程序以及诉讼权利等。《意见》意味着将“台独”纳入一个中国原则的刑事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和平方式是实现祖国统一的最佳方式,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第一选择。面对台湾问题,我们坚决粉碎“台独”分裂图谋,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从参加拜登就职典礼,到佩洛西窜访台湾,再到赖清德“5·20”讲话,民进党当局勾连外部势力,顽固坚持“台独”立场,大肆宣扬“台独”谬论,拒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严重阻挠海峡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针对民进党当局不断升级谋“独”挑衅,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三部)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发布幷实施《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计22条,分为五部分,分别是引言、总体要求、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及附则,其主要内容体现在明确法律适用依据、准确认定犯罪和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意见》标志着将“台独”纳入一个中国原则的刑事治理中,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意见》为两院三部发挥其职能严惩“台独”顽固分子明确了法律依据

  处理“台独”顽固分子,主要由《宪法》和法律来调整。《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民性的法律关系;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的规定,也应视为法律。①2024年6月21日,两院三部《意见》发布幷施行,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定罪量刑及刑事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就《意见》的法律依据而言,为第一类基本法律《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②

  首先,《反分裂国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文共十条。该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第1条上:“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总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反分裂国家法》:从立法位阶上看,《反分裂国家法》第1条就指出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的法律位阶非常高,是宪法相关法;从立法内容上看,依据《宪法》“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的规定,《反分裂国家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一,该法规定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也即再次重申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容置疑也不容改变,无论“台独”分裂分子如何折腾和外部势力如何干涉,都无法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历史和法理事实。

  其二,该法规定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4亿中国人民的集体法益和职责义务。《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的职责义务,第5条第2款阐明“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的集体法益。第6条也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其三,该法规定了国家统一的方式。《反分裂国家法》第5条第2款阐明“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包括第7条“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和第8条“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选项。

  [图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渊源]

  其四,对于国家统一后的制度安排,该法第5条第3款作出了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这为统一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奠定了法律基础。

  所以说,《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和维护国家和平统一的法律,更是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中央的对台工作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反“独”促统政治责任和使命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特别是在第8条给“台独”分裂势力划定了红线。

  基于《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如果说《反分裂国家法》所规定的反“台独”措施针对的是台湾当局等“台独”分裂势力,那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与《反分裂国家法》联动可作用于作为“台独”分裂势力一员的“台独”顽固分子的处罚上,就更为具有可操作性了。

  众所周知,依据《宪法》第28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要惩办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遏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形成了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法律制度体系。《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罪名,其中除与《意见》相关的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外,还包括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显而易见,《意见》中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也意味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而且也适用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意见》附则第21条所规定,《意见》也可以参照适用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就两院三部而言,《意见》指出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发挥两院三部职能作用体现在,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作出刑事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幷依法保护“台独”顽固分子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和第20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提起公诉,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行使法律监督权(如提出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依据《国家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搜集“台独”顽固分子分裂活动的情报信息,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依据《法律援助法》第5条和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台独”顽固分子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台独”顽固分子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台独”顽固分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人员为“台独”顽固分子提供法律援助。下文将作出详细阐述。

  综上,《意见》为两院三部发挥其职能严惩“台独”顽固分子明确了法律依据,特别针对“台独”顽固分子具体实施《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最为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犯罪活动,在准确认定犯罪和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提供法律适用意见,成为依法严厉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的利器。

  二、《意见》为两院三部准确认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提供指引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规定在《刑法》第103条中,内容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见》明确了“台独”顽固分子触犯《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基于刑法学理论而言,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一)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客体:国家的统一

  从历史事实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再到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等,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清晰。这也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的第1条中重申了一个中国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台独”顽固分子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具体表现为通过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谋求国际社会的承认,阻挠国家统一进程,从而危害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

  (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体:“台独”顽固分子

  如前所述,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4亿中国人民的集体法益和职责义务,《意见》所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台独”顽固分子,绝非针对广大台湾同胞。《反分裂国家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只有严厉打击“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动,遏制外部势力干涉和“台独”分裂势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与台湾同胞共同分享大陆的发展机遇和建设成果。须注意的是,《意见》中的“台独”顽固分子幷不局限于大陆公布的“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凡是顽固坚持“台独”立场且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均应予以依法打击。

  就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体而言,依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四种。而《意见》只列了前三种,目的是把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与受蒙蔽受蛊惑的台湾民众相区分,精准打击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具体而言,依据《意见》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符合《刑法》第97条对“首要分子”的定义;“罪行重大”是指(1)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2)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3)其他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积极参加”是指(1)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2)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3)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4)其他积极参加的。

  就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体而言,依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包括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及情节一般的。《意见》未对该罪的“首要分子”作出规定,可以参考上述《意见》第3条和《刑法》第97条的规定。依据《意见》第8条的规定,该罪的“罪行重大”是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意见》未对该罪的“情节一般”作出规定,也是为了把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与受蒙蔽受虫惑的台湾民众相区分,精准打击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中国公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如果与“台独”顽固分子共同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按共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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