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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卢文端 |
中评社香港11月25日电/据明报报道:本人10月11日在《明报》发表〈人大会否就紧急法及禁蒙面法释法?〉一文。当时率先出来论及人大释法问题,确实是因为担心法庭判特区政府败诉。不幸的是,这个担心成为事实。有朋友说我的文章有“先见之明”,并建议我根据掌握的“权威信息”,再谈谈人大到底会否释法。据笔者了解,中央有关方面最初虽然不能不考虑释法的问题,但当时的判断是:法庭不会判特区政府违宪败诉,原因有二:一是九七回归时人大已经确认《紧急法》符合《基本法》;二是此事兹事体大,法庭“不敢乱来”。出乎意料的是,香港法庭的判决既不理会人大的决定,也不理会特区政府止暴制乱的需要,当然也就不会理会中央有关方面的“善意期待”。显然,中央相关部门对高院的紧急法判决高调回应,也是迫不得已,人大释法的问题也不能不摆上枱面。
高院裁决否决人大决定 中央不能接受
概括来说,高院关于紧急法违宪的裁决,在3个方面触动了中央的神经:一是法庭直接否定了人大关于紧急法符合基本法决定的规定;二是法庭无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三是法庭完全不顾及自己维护法治秩序的社会责任。
在香港特区的司法实践中,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实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授权解释基本法条款,裁定香港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这也就是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所说,自1997年起,香港法院一直认为拥有此等权力。不过,法庭对紧急法的裁决却不能与此简单等同。紧急法是上个世纪20年代港英殖民统治时期通过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九七回归时,人大常委会已经确认紧急法符合基本法,并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高院判决紧急法违宪,直接否定人大有关决定,违反了香港特区法院应该遵循的“一国两制”之下的宪制伦理。这是中央所不能接受的。所以,法工委发言人指高院判决“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港澳办发言人更批评高院判决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中联办负责人希望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相关权力时,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中央冀港司法机关承担止暴制乱责任
还要看到的是,任何政府在应对社会的紧急状态时,都需要有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力,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港英当局当年就是依据紧急法处置重大的社会动荡事件。中央虽然根据基本法有权宣布香港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直接出面平息香港的暴乱,但并不愿意这样做。中央一直希望香港能够依靠自己的管治力量止暴制乱、恢复秩序,对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明确表达支持;然而,法庭无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裁决紧急法违宪,使特区政府失去紧急法赋予的特别权力,严重打击特区政府的管治权威和掌控社会稳定大局的能力。这也是中央所不接受的。所以,法工委发言人指高院判决“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
香港正遭受暴乱的冲击,特区政府急需引用紧急法止暴制乱,警方需要《禁蒙面法》打击蒙面暴徒。事实上,禁蒙面法实施以来,有力支持警方执法,蒙面上街者明显减少,对止暴制乱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香港的止暴制乱正处在关键时刻,法院在此紧要关头,竟然裁决“废掉”紧急法和禁蒙面法,完全不顾及自己维护法治秩序的社会责任。所以,港澳办发言人指高院判决“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并希望香港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职责,共同承担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责任”。
中央对不同结果都会有应对预案
那么,面对高院裁决紧急法违宪,人大会否释法?事态的发展可能有4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结果是:案件上诉到终审法院,由终审法院纠正高院的判决,这是比较理想的结果。明报“港事港办仍属上策”的社评(11月20日),相信代表了很多人的看法。
第二种结果是:由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终审法院再根据人大释法纠正高院判决,这也是由香港层面主动解决问题。
第三种结果是:终审法院维持高院的原判,人大释法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这是最不理想的结果。
第四种结果是:人大在终审法院审判之前释法,终审法院根据人大释法纠正高院判决,这种结果虽然也并非很多人所愿见,但所造成的冲击较第三种结果为小,也有可取之处。
至于到底会出现哪一种结果,还要看事态的发展。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中央对每一种结果都会有应对预案,以确保案件能够在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前提下作出最终判决,使香港特区能够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来源:明报,作者卢文端系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