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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中评社 张颖齐摄) |
惟原裁定对于被告4人无羁押必要性乙节,未就其衡量事项为必要说明,复未具体说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实属不备。又原审谕知之具保金额,与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额是否相当?是否足以形成相当拘束力?亦未见原裁定妥适说明。另被告应晓薇除“中华民国”护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国护照,原裁定漏未审酌此项攸关逃亡与否之重要事实,仍有未恰。综上,检察官提起抗告为有理由,爰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原审法院。
台高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屏夏、陪席法官杨明佳、受命法官潘怡华。不得再抗告。
台高院发回北院更裁,北院将再择期阅卷、开接押庭,决定柯文哲等4人再度重金交保或接押与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