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文灿再交保裁定内容。(照片:桃园地院提供) |
二、就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
1.声请人以本件被告有上开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声请意旨有据。
2.至声请人认为被告有湮灭、伪造证据,及勾串证人之虞之情事,进而影响相关公务员及证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且被告所犯涉及对价关系之构成要件,检察官亦未释明有哪些公务员知悉此等事实。至声请意旨虽另以被告有秘书或司机等辅助人手,而有串证之虞,然依目前卷内事证,尚无从认定上开辅助人手有涉入。准此,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有勾串灭证之虞,就现今通讯发达之声请理由,即无从作为附随之声请标准。又目前交付款项之对向犯即被告廖OO、廖OO、侯OO、杨OO等人均已指诉甚详,且除高龄90岁之杨OO交保在外,其余被告均已裁定羁押禁见,本案案发迄今许久,相关搜证照片已显现在卷,故难认声请意旨就此部分之声请理由有据。
3.声请意旨虽以本案尚有诸多证据待调查及传唤,认有羁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发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迄今已1年半,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备之羁押原因并非不得以其他强制处分替代。
三、考量本案对向犯嫌交保之金额,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认为本案准予新台币1200万元交保得以替代羁押,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潜在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