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反拐行动计划”是文明社会对野蛮行为的宣战,是向旧中国延续至今的陈规恶习以及人性恶的一面的挑战,反拐行动计划,就是要与这古老的罪恶打一场人民战争。如何让反拐行动计划的举措和要求落到实处,让反拐能达成切实的效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立法上完善罪名和提高刑罚
首先,刑罚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从“拐卖人口罪”变更而来的,之前因为拐卖人口中妇女儿童现象特别突出,便更改了罪名。但事实上,由于拐卖劳务工中的男性比例并不低,且从罪名的完整性角度说,用拐卖人口罪更能包含所有性别人口的拐卖,故建议改回“拐卖人口罪”名。;
第二,对刑法第241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必须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为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
第三,提高第242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人,才能让这些人去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二.司法上加大数罪并罚力度
对拐卖罪中有绑架、强奸、非法监禁及故意伤害等罪行的,必须依据第241条第4款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目前司法实务中即使数罪并罚的判例刑期也太低,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三.普法上要有针对性
“八五”普法期间,应该在农村尤其在边远山区进行有针对性地普法,要让民众知晓拐卖妇女儿童,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包括阻挠解救的行为,都属于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做到学法懂法从而不犯法。要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例作为普法宣讲素材,要到拐卖现象严重的地区去公开宣判,看到身边的犯罪行为得到惩罚,普法就能入脑入心。此外,我们还应该通过网络媒体和电视等进行广泛宣传,说明拐卖的危害性和反人道性,去除拐卖多发地区民众的麻木心态;
四.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通过立法确定强制报告人,发现可能涉嫌拘禁或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被拐妇女生育等情况的,县乡村治安所、居委等基层干部以及学校、卫生所、医院等单位和妇联等发现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报后必须马上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解救受害者,打击犯罪,绝不姑息。
五.对拐卖人口现象广泛排查
在拐卖人口的重点地区开展广泛排查,由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排摸工作,特别要针对乡村、矿区等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解救,不能对身边的违法现象熟视无睹,纵容且不作为。
反拐号角早已吹响,一定要借助十年行动计划的契机抓好落实,期待拐卖罪行在中国大地彻底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