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15日电/网评:滥用公屋刑事化 公共资源用得其所
来源:大公报 作者:梅若林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昨日提出修订《房屋条例》,将严重滥用公屋行为刑事化,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消息一出,自然引来社会不少关注,例如怎样的行为才算严重滥用?会否变相鼓励居民日常“笃灰”?修例后执法人员又会否扰民?其实观乎现时香港房屋问题的情况,仍然有数以十万计的基层市民居住在不适切居所,当局确保公屋不被滥用,是向市民负责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但社会上出现一些疑虑也有其道理,政府在修例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宣传工作,保障公屋资源用得其所的同时,亦要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在去年施政报告中,行政长官李家超提到未来五年(2025-26至2029-30年度)总体公营房屋供应量将达189000伙,较本届政府上任时的五年期(2022-23至2026-27年度),增加约80%。过去两年,公屋平均轮候时间缩短了半年,由高峰时期超过六年下降至五年半。随着“简约公屋”于明年起陆续落成,公屋综合轮候时间可在2026-27年度进一步缩短至四年半。
有助加快公屋轮候时间
政府过去多年针对本港房屋、居住环境所做的措施,毋庸置疑得到一定的成效,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无可否认,本港房屋问题仍然严峻,对于不少居住在“㓥房”、笼屋等不适切居所的基层市民来说,公屋轮候时间即使降至四年半,仍然是一段可望而不可即的漫长时间。而且随着本港人口不断增加,“㓥房户”人数近年也不断上升。据2023年统计处数字,本港“㓥房户”数字为107371,居住21.4万人,较2016年增加了15584户,上升约17%。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自然有责任确保每个公屋单位都必须用得其所。
目前若公屋租户严重滥用公屋,房委会只有权力终止租约,却没有检控权力。虽然终止租约看起来已经是相当严重的后果,但对于一部分有经济负担能力的人来说,光是终止公屋租约根本不算是太大的损失。如果要真正提高阻吓力,将相关行为刑事化无疑是一个合理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