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规制与长治久安
“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源于台湾问题,但最先应用到解决港澳回归问题上,因而港、澳践行“一国两制”的经验教训就成为探索和制定“两制”台湾方案的重要参考。港、澳回归后二十余年里,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存在偏颇,即简单地把“一国两制”理解为“马照跑、舞照跳”,“井水不犯河水”,注重港、澳与内地的制度“区隔”,而忽视回归必然包含的某些制度改变,即必须真正建立中央政府对港、澳的政治和社会管制,必须清除已有的或潜在的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和组织基础,否则回归是不稳定的,这不幸已被香港过去几年的动乱所证明。所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果断地从“一国两制”论述和举措上进行了拨乱反正,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④与此同时,针对“港人治港”的原则,进一步提出必须“爱国者治港”的法理原则,“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坚持行政主导,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⑤。由此,深化和完善了对“一国两制”的认知和实践,幷用法治化和制度化的手段稳固了这一制度变迁,“推动香港进入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⑥
港澳“一国两制”的实践和演进对“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或制定有着直接的借鉴和示范意义。首先,“一国两制”必须充分体现中央政府的管理权威,否则就没有完全体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统一。就“两制”台湾方案而言,体现中央政府管理权威的核心是消除台湾既有政治制度中内生性的“台独”风险。新近出台的《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指出,“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⑦。所谓社会制度,“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总称,其中,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其主要成分。”⑧可见社会制度是“反映幷维护一定社会形态或社会结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⑨充分尊重台湾既有的社会制度,就是允许它保留既有社会制度,这当然包括它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但尊重或保留的原则或前提条件是“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⑩凡是有损于这个前提条件的制度等因素都必须有所改变。
台湾既有政治制度若得以存续,其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政党轮替机制对于统一后的国家主权和安全问题是一个内生性的风险因素,亦即台湾的社会制度内天然地就存在对立或对抗的政治势力或组织机构(政党),要在重大分歧问题上协调一致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对执政党往往成为在野党的政治正确,而不论哪个党派执政,都可能会出现两种“脱序”现象:一是执政者基于政党政治逻辑或压力,在某些问题上偏离或违背国家统一的原则或法规;二是在野党基于某些社会突发性事件,动员组织社会舆论或民众掀起反中的社会运动。这些风险是台湾社会制度内生自主性的体现,若不对台湾政治制度的这些面向加以约束或干预,香港动乱“殷鉴不远”。因此,加强中央政府对台湾的政治约束是不可或缺的战略之举。
其实,政党政治仅是一种政治运作形式,关键在于其政治运作的内容,如果能够有效规制其政治内容,政党政治对统一后台湾治理的负面影响是可以遏制的。中央政府作为统一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力也有责任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政策手段,对台湾政治制度中存在的不利于国家统一的负面因素予以预防性遏制。这种遏制的特点在于,它是在尊重台湾既有社会制度基础上予以某些限制,这种限制对于台湾社会制度而言是一种外生性的嵌入,是一种对其内生自主性中负面因素的对冲。通过外生因素的嵌入性来制约其自主性,就是要对台湾既有政治制度的运作形式和内容划底线或定边界。具体而言其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制层面清理和预防台湾既有的制度风险因素。中央政府应该以必要的法律建设为基础,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台基本法,规定统一后台湾地区可实行的制度,在此中央授权前提下,沿用台湾现行的大部分法律制度,剔除或修改一切反对统一、去中国化、仇中反中、鼓吹“台独”等内容的法律制度,进而通过法律路径对台湾社会制度中不利于国家统一的负面因素予以遏制。
2、明确台湾政党存在的合法性条件。台湾既有的选举与政党政治可以存在,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任何政党都要承认“一个中国”原则,承认统一后中央政府的权威以及央地关系的权力结构,遵守“两制”台湾方案的相关规则。政党之间的竞争议题不能形成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挑战或攻击,对政党政治选举候选人设定必要的“爱国爱台”条款。另一方面,明定无论哪个政党在岛内执政都不能把台湾作为反对、诋毁或颠覆大陆社会制度的基地,不允许外国反华组织机构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或举办反华活动,依法清除“台独”和反华反共的生存基础和条件。
3、对个人与社会组织进行必要的政治规范。包括规范台湾任何公职人员宣誓或签署声明拥护宪法、涉台基本法、效忠中央政府及统一后的新台湾“特区”政府,规范台湾民众与社会组织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破坏国家统一或国家安全的行为或组织。
总之,因为台湾现行政治制度中具有让“台独”和“反共”合法化存在的制度保证,因而对台湾既有政治制度予以约束极其必要,其关键是以相关法律建设为基础,依法清除“台独”和“反共”的生存基础和条件,这些必要约束就构成中央政府对台湾的一种“规制”。唯此,统一后的台湾才有真正实行“两制”治理的政治基础,确保台湾长治久安。
三、经济自治与经济融合
经济是“两制”台湾方案的另外一个重要面向,其中包括两个重点:一是如何使经济在统一的社会变迁中得以稳定运行;二是如何使统一后的台湾经济与大陆更加融合,这些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同样面临对台湾既有经济制度的保留或包容、调整与改造的选择性问题,选择是建立在对现状充分认识基础上的施策。就治理而言,可从经济地位、经济制度、经济运行体制及企业等几个方面来瞭解和分析台湾经济的特点:
1、台湾是一个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而存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单独的财政税收体系、金融货币体系、经济运行管理体系和国际贸易体系。这种经济实体的地位在国际社会得到认同,因而台湾先后于1985年、1991年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加入了亚洲开发银行(ADB)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地区性经济组织,幷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于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2、台湾经济制度是以私人资本为主、公有资本为辅的混合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台湾经济制度自近代以来存在一个演变过程,日据时期是典型的殖民地经济,攸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如蔗糖产业、外贸等由日本殖民统治者把持,基本就是“国家资本主义”。二战结束后,国民党当局统治台湾大致分为两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1949-1987年,国民党把日本殖民统治者把持的经济资源收归“国有”,到1960年代通过外汇外贸改革,推动外向型出口加工经济,扶持民间中小企业发展,私人资本得以迅速发展。此时的私人资本主要局限于中小型企业,这与当时台湾经济规模不大及家族式的企业文化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国民党当局奉行的孙中山先生“节制资本”思想有关。与此同时,攸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或企业,如铁路、航空、港口、传媒、钢铁、石化、能源等产业完全由“国有”资本掌控进行所谓公营。
第二个时期是1987年至今,这是一个台湾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台湾经济经历了“自由化、市场化”的制度变革。在这次变革中,私人资本的数量和经营领域得到大大拓展,部分“国营”重要产业也经由股份制引入私人资本参与。台湾完成了所有制层面的私人资本主义建构,台湾私营企业受益于经济全球化逐渐形成了一批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如台积电、鸿海、日月光、联电等。与此同时,交通、电力、能源等重要基础设施或战略性资源领域依旧由一些“公营”单位主导经营(其中有私营资本股份)。
总之,经过近七十年的演进,台湾基本上形成了私人资本占主导、公营资本负责基本公共品和部分攸关国计民生行业、较为典型的混合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3、台湾经济运行体制机制具有“东亚模式”色彩。经济运行机制是由政府、市场或企业关系界定的,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大市场、小政府”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典写照,但战后的“东亚经济奇迹”衍生的所谓“东亚模式”则与西方经典理论有所差异。相关研究揭示“东亚模式”的关键是,东亚经济体(包括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政府通过产业规划和有选择管制金融等积极干预,对其经济起飞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台湾经济亦是如此。经历了198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自由化、国际化”演变,台湾经济基本形成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运行模式,当局对经济管理主要限于相关法规制定和市场监管,以及社会公共品的供给保障。但需要指出的是,出于政治考量,台湾当局仍然对企业的对外投资尤其是对大陆投资,通过正向或负向激励政策工具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积极干预,李登辉时期的“戒急用忍”“南向政策”和民进党当局的“新南向政策”就是充分的例证。台湾当局在推动新型能源产业、农业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干预,明显具有昔日“东亚模式”的某些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