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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社会性死亡”就是天大的事情
http://www.CRNTT.com   2022-02-24 18:39:23


 
  比如,郎某、何某诽谤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网络造谣案)则使“社会性死亡”引起强烈共鸣。传统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主要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而当今社会,网络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浏览量庞大,与传统发生在熟人、社区间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不仅可能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还足以破坏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在本质上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从而可以以诽谤罪提起公诉。在郎某、何某诽谤案中,检察机关推动本案由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体现了司法智慧和责任担当。

  岳某侮辱案本来也属自诉案件,这类案件的行为人通常以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实施散布被害人个人隐私、生理缺陷等侮辱性行为,且情节严重。而本案被告人的危害已非一时所为,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后果,可以说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最恶劣情形。同时,与郎某、何某诽谤案类似,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足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公诉条件,应按照公诉程序依法追诉。公诉程序无疑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另外两件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信息权被严重侵犯的问题。隐私权、信息权同样关联当事人的精神人格权利。对于偷拍、传播、泄露隐私信息等行为,由于犯罪目的不同,行为方式多样,可能侵犯多种利益,案例对它们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了重要指导意见。

  再比如,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对“英雄烈士”的解释曾有过争议。但通过此案阐明本罪中的“英雄烈士”,一般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如果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名誉、荣誉,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侮辱罪、诽谤罪追究责任。但如果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已牺牲的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虽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被侵害的,因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本罪的犯罪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一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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