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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选举制度,是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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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题:香港选举制度改革①的目的与思考 作者:李环(北京),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港澳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摘要】香港选举制度改革是继去年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一国两制”实践史上又一重大事件。改革不仅影响香港的政治生态,而且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发展及后续港澳实践乃至两岸统一产生影响。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3·11决定”);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附件一、附件二修订方案。这是香港回归后对香港选举制度所做的最大的修改,是香港回归以来第四次政制改革,也是首次由中央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的一次改革,对香港政治生态影响深远,长远看,还将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发展及国家统一产生影响。
一、香港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式、内容与目的
香港的选举制度改革,或曰政制发展、政制改革问题主要指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改问题,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问题,最终目标是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一)“决定+修法”模式的改革
今年3月启动的政改是香港回归后第四次政改,与以往三次政改皆由特区政府发起不同,此次采取了类似2020年香港国安法制定的模式。
2020年香港国安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决定+立法方式,由全国人大授权常委会进行立法,幷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当地生效。此举基本不需要香港当地进行修法,因为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今年对香港选举制度的修改,同样采取由上而下的方式,“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幷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②但选举制度的修改与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不同,后者基本不涉及本地修法,前者因涉及面广泛,必须在国家层面修改后,进一步修订本地的法律。
由于此次改革与香港的换届选举时间接近,所以本地修法层面需要“开快车”。特区政府以综合条例草案形式,将《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立法会条例》《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区议会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五条主体法例和相关的附属法例,以及其他条例包括《高等法院条例》、《终审法院条例》和《旅游业条例》一幷提交立法会审议,以倒序排产的方式,“一定要在未来12个月内完成本地立法工作及进行三场选举”③。按照特区政府的安排,将在今年9月19日进行选举委员会选举、12月19日进行立法会选举、明年3月27日进行行政长官选举。
(二)改革内容与特点
此次选举制度修改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选举委员会(见表一)。以原有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为基础,扩大人员、调整结构、赋权赋能。二是调整立法会选举(见表二)。议席扩大至90席,幷优化部分功能界别组成。三是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幷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候选人的资格。对于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审查意见书的出具部门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具体的审查部门为警务处国安处,而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表一)
(表二)
修改后的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均衡参与。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要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此,商界的利益一直受到关注,此次立法会功能选举所设二十八个界别,专门增加了商界(第三);选举委员会多个界别分组的调整,都是希望代表不同阶层利益的声音得以体现,如第三界别由以往的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调整为基层、劳工和宗教等届,让香港基层的声音进入到选举委员会,第四届别增加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等。二是与时俱进。如选举委员会第二界别中的资讯科技界改组为科技创新界,立法会功能团体选举所设的二十八个界别,资讯科技界同样改为科技创新界,呼应香港国际创科中心的努力方向,让体现鲜明时代特色的科创企业有机会进入到香港的管治体系。三是国家元素。选举委员会第五届别分组,增加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让更多对国家事务有积极参与的香港人参与香港事务的管理,从更开阔的国家、国际角度来维护香港利益,发展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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