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 《〈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 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 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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