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4. 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 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共户”的管理
(一)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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