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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善于利用自身的国内法,反制他国干涉中国台湾问题。 |
中评社╱题:台湾问题法律化的趋势及其应对 作者:宋杰(浙江),法学博士、博导,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法学院院长,浙江工商大学台湾研究院执行院长;郑和英(浙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摘要】所谓台湾问题法律化,就是指以他国法律的方式来对台湾问题表示“关注”,从而为本国“合法”介入台湾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具体的法律方式则主要有三种:通过本国的司法判决来为台湾的法律地位“定位和正名”,通过本国立法机构来通过有关台湾问题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决议,通过本国立法机构来通过与台湾有关的相关法律等。①
一、台湾问题法律化的由来及其具体表现
台湾问题法律化幷不是突然出现的。此问题是随着相关国家决定与中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幷决定结束与台湾方面的正式外交关系,但又想与台湾方面保持某种“藕断丝连”关系的背景下出现的。②其肇始者,当属美国国会于1979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③正因为这些国家在外交层面“首鼠两端”,既需要正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客观存在与现实,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需求与必要,又想与台湾继续保持所谓的“非官方”关系,此种实践与立场也对其国内法院产生了明显影响,直接导致部分国家的国内法院在涉及到台湾“法律地位”的相关案件中将台湾视作为一个“国家”对待。④但由于此类司法实践具有个案性质且幷非一次性出现,台湾问题的此种法律化现象幷没有引起国内应有的关注。
国内对台湾问题法律化真正广泛关注是在近两年,尤其是特朗普在任职期间通过多部涉台法律之后。随着中美关系的恶化,美国国会在“操弄”台湾议题上更是“肆无忌惮”,几乎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在过去的两年中,美国国会通过的与台湾有关的法律/法案就有:正式生效的法律有四部,分别是《台湾旅行法》(2018年3月16日生效)、《亚洲再保证倡议法》(2018年12月31日生效)、《台湾保证法》(2019年5月7日通过)、《2019年台北法》(2020年3月26日生效)。2021年已经提出、正在考虑中的法案(尚在程序中,最终是否能通过成为正式法律具有不确定性)有:《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台湾关系强化法案(Taiwan Relations Reinforcement Act ),台湾奖学金法案(Taiwan Fellowship Act),台湾优待法案(Taiwan PLUS Act),预防台湾入侵法案(Taiwan Invasion Prevention Act),台湾声音法案(Taiwan Voice Act),台湾防卫法案(Taiwan Defense Act),加强国际团结以支持台湾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支持台湾的外交、经济和实际空间法案(To support the diplomatic, economic, and physical space of Taiwan, and for other purposes),中华民国法案(ROC Act),国际卫生法案(World Health Act),问责世界卫生组织法案(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ccountability Act)等。
正因为看到了美国在通过法律方式操弄台湾议题上“肆无忌惮”,而中国似乎还没有有效的应对方式,受此“激励”,有部分国家步美国“后踵”,也试图通过法律方式来介入台湾问题,为本国在处理与中国的关系上提供“外交空间”和必要的国内“法律基础”。例如,2021年5月7日,法国参议院以304票赞成、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所谓“台湾参与国际组织工作法案”,鼓动法国政府支持台湾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⑤2021年6月17日,加拿大国会一读通过了联邦众议员库珀(Michael Cooper)提出的所谓“加台关系架构法”(Canada-Taiwan Relations Framework Act)等。
无论是美国还是加拿大,抑或任何其他国家,通过将台湾问题法律化,一方面可以为其操作和利用台湾问题获得更大和更多的行为空间,通过打台湾牌来打压和“敲诈”中国;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其相关涉台行为提供“合法化”依据,尤其是相关法案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之后,情形就更是如此。美国之所以在对台军售上“无所顾忌”,很大程度与《与台湾关系法》是生效的国内法,而中美三个公报仅是政治性文件“不无关系”。在美国看来,既然“三个公报”不具有约束力,而《与台湾关系法》是必须遵守的国内法,在二者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当然就非常清楚了。而通过这样的方式,美国既使其在政治上承诺的“一个中国”原则大打折扣,同时还能让自身空前获益。
二、台湾问题法律化的两大特点与趋势
结合台湾问题法律化的表现形式等可以看出,其有如下两个明显的特点:美国是台湾问题法律化上最积极、最激进的国家;在具体表现形式上,相关国家司法实践与立法实践呈现出明显的“互动”态势。而后者,正是台湾问题法律化最重要的发展趋势。
在操弄和推进台湾问题法律化的所有国家中,美国是最早、最积极、最主动的国家。一方面,美国是将台湾问题法律化最早的国家,在中美正式建交之后不久,美国就出台了《与台湾关系法》,率先通过国内法来为自身“拓展”在台湾问题上的可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以《与台湾关系法》为肇始,美国在通过国内法“操作”台湾议题上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通过法律“关注”和“介入”台湾问题方面,美国是最积极的,也是想法和行动最多的。在这方面,美国既有已经通过的生效的法律(Act),也有大量的还在正在考虑和起草程序中的法案(Bill),而就这些法案而言,大部分可能最后幷不会被制定幷通过成为正式有效的法律,但是,由于会产生一定的“累积”效果和引发相应关注,这些法案也会对美国的未来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而从司法实践与立法实践的互动来看,则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模式是美国式的,即立法实践会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一种则是加拿大式的,即司法实践在先,立法实践在后,司法实践对立法实践似乎产生了“先导性”影响。
从美国模式来看,美国首先是通过制定国内法即《与台湾关系法》来将台湾问题法律化的。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相关国内立法却幷没有对其司法实践产生明显影响。无论是在1985年的“李诉中国航空公司案”还是在1992年的“大西洋互惠保险公司案”中,⑥美国法院都认为,台湾属于中国的一部分;由于中国是《华沙条约》的缔约国,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华沙条约》当然也适用于台湾地区。换言之,在此期间,尽管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为台湾提供了一定的“国际空间”,美国国内法院依然与美国国务院的立场保持着“一致性”,践行着“一个中国”原则。
然而,随着台湾方面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国际舞台谋求其“国际空间”,美国国内法院在“一个中国”问题上的认知有了明显转变。当然,美国国内法院立场的转变,主要“根源”还是在美国国内,尤其是“穆考斯基修正案”通过的这一重要背景。
1993年7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一致通过参议员穆考斯基提出的“对1979年《与台湾关系法》修正案”。1994年4月,参众两院分别通过该法案,幷由克林顿在4月30日签署,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与台湾关系法》第三条“优于政府的政策声明,包括公报、规定和指令及基于上述的政策”。自此之后,美国法院在涉台司法实践开始全面适用《与台湾关系法》,在具体案例中将台湾称为“中华民国”,台湾当局则被称为“台湾政府”。⑦不仅如此,美国法院甚至推翻了此前在“李诉中国航空公司案”和“大西洋互惠保险公司案”中所确定的法理,认为尽管中国是《华沙条约》的当事国,台湾却不受此公约的约束。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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