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把握好政策性金融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共同富裕是重要的政治任务。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财政和货币政策工具的职能延伸,要引导长期大额低息资金定向投入到共同富裕的薄弱环节。但应当注意到,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质上仍是具有经营风险的法定金融机构,而非政府部门,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亦要坚持保本微利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掌握国家金融资源的特殊金融平台,在助力企业和居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不宜通过大水漫灌的“输血”模式,而是要通过“造血”模式,形成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的长效机制。
三是把握好政策性金融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性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金融、财税、产业等各部门形成政策合力加以支持和推进。政策性金融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更应该立足共同富裕的目标发挥跨周期调节的作用。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联合国家相关部委,研究制定支持共同富裕战略的专项信贷政策,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乡村振兴、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领域项目上适度给予额度、利率等专项优惠措施。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要从中长期视角统筹考虑特殊融资工具的运用、退出机制以及规模、利率等政策安排,既要避免“运动式”的大干快上,又要避免“一刀切”的极速退出,防止短期信贷规模“忽增忽减”对中长期经济增长产生较大的负面冲击,在支持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注重构建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动态平衡。
3.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共同富裕的重点内容
文章认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根据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主动调整业务重点和范围,适度授权专营领域、金融工具,不断提升服务共同富裕的政策效果。
依托国家信用,支持“两新一重”项目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擎。政策性金融机构要依托国家信用,多渠道筹措低成本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的“两新一重”领域项目建设,为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提供物质保障。一是围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协同发展、东北振兴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主题金融债券,定向支持各区域内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补短板项目的建设。二是针对新型基础设施技术更新迭代快、软硬兼备、协同融合等特征,探索创新“规划贷款+中长期贷款+研发贷款+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组合融资工具,加速构建与新基建各个生命周期相适应的融资体系。三是设计“以丰补歉,肥瘦搭配”的模式构建综合现金流渠道,提升新型城镇化项目整体市场化融资的可行性。
聚焦主责主业,支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产业体系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聚焦主责主业,加速构建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一是探索授权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性质的融资工具。仿照软贷款模式设计具有长期限、可作为资本金或股权资金的融资工具,探索建立“卡脖子”专项资金,定向投入共性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开发供应链金融、产业链金融产品,围绕重大科技装备补短板领域的龙头企业,以有效订单为标的,构建产业链上中下游的全产业链融资生态,支持系统重要性产业链强链补链。三是合理优化信贷结构,用足用好抵押补充贷款、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基金、研发贷款等金融产品,投贷联动支持专精特新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和转型升级。
聚集民生保障,支持社会民生补短板。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着力点在于提升民生保障质量水平,让人民群众在共享发展中提升幸福感、满足感和成就感。一是政策性金融要围绕贫困助学、中小微企业发展、“三农”、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问题创新金融工具,打通金融资源配置“最后一公里”,提升各个市场主体的融资可得性,助力满足人民对人居环境改善、教育需求提升、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的美好生活向往。二是综合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探索“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模式,降低民生领域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做大蛋糕”中提升人民收入水平。三是探索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注资,建立中长期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共同富裕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民生领域的融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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