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修订草案强调对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重点保障。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新现象新趋势,修订草案回应时代挑战和现实需求,对妇女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给予重点保障。一审草案将原来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扩大了妇女权益的保障范围,丰富了保障内容。而二审草案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更加突出了对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保障。草案将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分别保护,概念更清晰,重点更突出,也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权利体系。此外,还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等新内容。草案完善了对性骚扰的规制,解决了性骚扰认定难问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和界定。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善了对性骚扰受害人的救济渠道。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和工作制度,并专门规定互联网平台同样适用此项规定,避免了处理平台用工中的性骚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二审草案增设了对拐卖绑架妇女的侵害行为的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增加了学校入职查询制度,发现求职人员或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结合妇女特点和实践中出现的案例,草案新设条款要求充分尊重妇女对自己身体和健康的自主权,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针对新冠疫情中个别地方对妇女的特殊需求未给予重视的情况,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要求国家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社会救助时,应当考虑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的需求。
总的来说,本次修法体现了我国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方式,进一步优化了促进男女平等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提升了妇女权益保障水平,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也意味着我国妇女的人权保障以及整体的人权保障水平将迈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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