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26日电/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的优化平台协议规则专项行动。这一专项行动所针对的平台协议规则,是平台经济健康运行、法律关系合理建构、当事人权益公正配置的决定性因素。推动平台协议规则的优化,的确抓住了平台治理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进入平台经济时代以来,对于平台内的各类主体和活动,平台经营者通常借助于事先设立好的各类平台协议规则来进行治理。这些规则对于在平台内活动的各类主体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相关协议规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变相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一直备受关注。一段时间以来,平台规则中有不少涉及平台有权单方面修改用户服务协议、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的条款。这些规定引发舆论关注,甚至形成司法案例。如某视频网站单方面修改服务协议所引发的“超前点播案”就是其中典型。
问题其实不局限于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值得关注。面对掌握数据、流量和算法的平台,经营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平台出于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制定有关规则,对商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在涉及消费投诉、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上,可能会过于严苛地对待平台内商家,或者转嫁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正如不久前某平台在处理售后问题时,强迫商家接受“仅退款”安排,导致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被“网络羊毛党”大肆侵害。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与平台没有运用好平台协议规则制定权,使得相关规则缺乏合理性有一定关系。
为了使平台协议规则得到优化,让平台场域中各方主体得到公平公正对待,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针对修改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将修改内容提前予以公示。应该说,电子商务法为平台协议规则的优化,确立了基础规则。但由于这些规则比较原则,实践中还需要有配套措施才能更好落实。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网络消费领域的协议与规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宣告一些特定类型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例如电子商务平台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平台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这些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考虑到平台上的交易发生纠纷后,法院作为处理者,需要确认相关的平台协议规则的效力,因此法院从相关规则的效力审查这个角度,已经实际参与到了平台协议规则的治理体系中。
但平台协议规则的治理体系本身很复杂,完全借助于法官在司法个案中进行效力审查,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和专业知识去挑战、质疑平台协议规则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监管的参与就显得非常重要。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手段集中治理一些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平台协议规则,可以起到很好效果。这也正是上述专项行动的初衷所在。
需要强调的是,平台协议与规则虽然具有自身特殊性,但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市场主体合同自治的范畴。因此从行政监管的角度介入对于平台协议规则的管理,依然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合同自由的精神,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平台协议与规则的优化。在判定相关协议规则究竟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时,需要引入广泛的专家评审机制,借助各方利益主体的参与,确保可以多视角、多立场、多维度审视,来慎重判定是否需要干预相关的协议规则的实体性内容。
平台协议规则的优化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形成合力,方能得到我们所期待的结果。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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