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新《公司法》颁布后,董事更得担事!
http://www.CRNTT.com   2024-01-20 15:01:20


 

  主张特别责任的法官认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强化董事责任的方式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公司职务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时,只要董事的职务懈怠行为与第三人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公司损害为媒介传导至第三人的间接损害,以及与公司损害无关导致第三人的直接损害,董事均应当承担责任【最大判 1969(昭和44)年11月26日民集23卷11号-多数派观点】。

  相比特别法定责任,主张侵权责任的少数派法官松田二郎则认为,从效率的解决团体事务的角度而言,应当包容团体事务执行机关的轻过失,否则只会增加责任焦虑,不利于职务行为的有效履行。因此,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将主观过错严格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目的在于减轻董事责任。此时,第三人的范围既包括股东,也包括债权人。第三人的损害则仅限于直接损害,而不包含间接损害。因为当第三人为债权人时,其间接损害可以通过代位权来救济,而第三人为股东时,其间接损害则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救济。同一个判决中呈现的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议,充分表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本身存在适用上的解释分歧。

  第二,制度间的体系衔接影响制度功能。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适用过程中,需要与既有的债权人代位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做到体系衔接。其中,制度间的体系衔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次是:

  (1)董事存在主观过错的对象是其对公司的职务行为,还是对第三人的损害?

  (2)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保护对象为何?

  (3)第三人损害的范围是直接损害,还是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影响第三人利益的间接损害?

  首先,董事存在主观过错的对象是其对公司的职务行为,还是对第三人的损害?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