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院认为,董事有义务关注劳动者免受长时间劳动的摧残,当董事未能构建公司合规体系防止劳动者患上抑郁症时,应当基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大阪地判 2018(平成30)年3月1日 判时2382号)。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恣意扩大,不禁让董事患上责任焦虑。鉴于过度的自由又或过度的焦虑,都会导致“躺平”,立法上未能明确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是未来司法经验需要不断弥补的部分。
无论从学理上,还是域外经验上,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本身存在适用上存在较大的解释分歧。分歧的原因在于,制度功能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伴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被修正。因此,我国在引入域外制度时,也应当关注相关制度在域外的历史演进。相信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选择更加符合我国现实的解释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