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案例与港法律背景有别
在审讯时,七名被告争议《公安条例》中订立相关罪行的条文的合宪性。区域法院原审法官经审讯后裁定七名被告的两项罪名成立。上诉法庭裁定七名被告就“组织”游行控罪的上诉得直,但维持他们就参与游行控罪的定罪。原审法官和上诉法庭均驳回各被告人提出的宪法挑战。七名被告随后上诉至终审法院,依赖英国最高法院在两宗案件(DPP v Ziegler和NI Abortion Services)中的判决,争议下级法庭错误地忽略应用“执行相称性”。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审理。七名上诉人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
张举能和李义裁定香港的法庭不应跟随英国最高法院对上述两宗案件的判例,指出上述两案中的判决源自有别于香港的法律背景,当中包含与香港无关的法制特点。香港和英国在处理人权挑战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处。在香港,法庭可宣告违宪的条款或其他规定为无效及将其废除。然而,在英国被宣告为不符合人权的条款,仍会被视为有效的法律继续执行。因而香港和英国在评估限制的相称性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考虑。
至于上诉方称,当日集会完全和平,警方事隔多日才拘捕、检控,不合比例侵害人权。张举能及李义驳回说法,指上诉方无质疑警务处处长反对游行违宪,针对定罪事实基础的上诉亦已被驳回,下级法庭定罪前,不需再额外作相称性测试。
常任法官霍兆刚、林文瀚赞同张举能和李义的判决理由。林文瀚指出,就集会自由的限制而言,香港没有法理基础将检控、定罪及判刑,视为有别于构成相关罪行规定的独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