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此次选举制度改革可能会包括哪些流程,预计需要多久?
卢雯雯:第一步,由全国人大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相关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中将包含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以及附件二,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第三步,由香港本地立法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其中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国家层面,第三步是特区本地层面。如参照去年国安法的立法程序,相信第一步在本次人大会议期间即会通过完成,第二步也会适时在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但目前不太确定具体时间安排。第三步需要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修改草案并在立法会讨论通过,目前难以预估时间长短。
中评社:如何理解王晨副委员长所说的,“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为什么会放在基本法附件中修改?
卢雯雯:在宪法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区(不仅包括香港也包括其他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由宪法第31条规定。在基本法层面,《基本法》则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就香港实行的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其中就包括政治制度,而《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分别就政治制度中的选举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将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并普选,全体议员经普选产生的目标。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就特区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围绕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实施,通过了若干决定进行了一系列解释,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同时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因此如果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要进行调整,需要修改两个附件。附件的修改办法也与《基本法》正文的修改方法不同。附件的修改需要完成三步程序,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中评社:选举制度改革后,是否仍将符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为什么?
卢雯雯:是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出的治港团队均是港人,此外高度自治并不与中央政府行使法定的中央事权相冲突。自香港回归以来,中央一直是香港民主发展、选举制度发展完善的主导者和决定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决定特区选举制度的权力历来属于中央,中央可以授权特区通过“五步曲”的方式进行政治制度的改革,即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也可以由中央直接行使权力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解决政治制度问题已经两次解释基本法,五次作出决定,一直在国家宪制层面行使权力。该权力无论是在回归前、回归后一直独立存在并行使。因此,中央对选举制度的改革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没有任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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