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草案》规定行政长官担任特区国安事务委员会主席,并由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国安有关案件,对此您怎么看?
骆伟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这完全符合《基本法》规定,也是落实《基本法》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首长,要对中央负责,而国家安全恰恰是一个全国性事务。《基本法》也规定了行政长官要负责《基本法》的实施,国家安全就是《基本法》的一部分,所以行政长官应该担任委员会主席。此外,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实际上也会涉及到各个部门,例如将来可能要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如果要尽快立法就涉及到立法机关,侦查、防范则要涉及到员警部门,最后还要涉及到法院,所有这些所涉及到的部门,只能由特区第一责任人行政长官来进行协调。
将来行政长官担任特区国安事务委员会主席后,如果案件进入司法诉讼阶段,就要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去审理。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我觉得有些反对者就是把这个问题搞乱了,并且误导了很多普通市民。而法律规定其实是说,行政长官指定一个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名单,假设将来有需要,可以从名单中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至于是哪位法官来审理,则不是行政长官指定。
就像澳门也是一样,每一个司法年度里法官委员会就要指派法官的工作内容。比如说某一位法官可能去年专门审理民事案件,今年法官委员会认为他审理刑事案件更合适,就指定他在本司法年度审理刑事案件。这也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并没有破坏法治。此外,行政长官指定相对固定的法官,也可以使他们将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更加熟悉,有利于法官做出判断。
中评社:您认为“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23条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
骆伟建:我觉得两者之间应该是一个有机结合的关系。我们讲“一国两制”始终要回答两个问题,一个是“一国”和“两制”什么关系,另外一个就是中央和特区什么关系。从道理上讲,“一国”和“两制”,中央和特区应该是有机结合的关系,不是对立对抗的关系。所以,我个人认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实际上就是中央行使的管治权,但是中央行使管治权不等于特区取消自治权,这两者之间是不矛盾的,实际上是一个互相配合的关系。
人大常委会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实际上也希望将来特区能够配合国家立法。我认为23条立法肯定要配合国家层面的立法,或者说在有些规定上面应该要更加具体,更要结合香港原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本地立法一旦进行了有机的结合,相关漏洞就能更好地堵上,国家安全就更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