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锺琴和新党主席吴成典等人将正式控告蔡英文渎职和图利罪。(中评社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6月10日电(记者 张嘉文)前新闻局长锺琴不满蔡政府处理新冠肺炎疫苗问题不当,发起具状告发蔡英文、“行政院”院长苏贞昌、“卫福部长”陈时中等3人涉嫌渎职、图利和伪造文书罪。锺琴11日早上将和新党主席吴成典、孙文学院总校长张亚中、新党市议员潘怀宗、李庆元、侯汉廷、蓝天行动联盟副主席钱达等人一同到台北地检署正式按铃申告。
以下为锺琴诉状全文
为被告蔡英文、苏贞昌、陈时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触犯渎职罪、图利罪和渎职、图利重罪,依法具状提出告发事:
壹、犯罪事实
被告蔡英文为“中华民国总统”,于就任时依法宣示誓“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而苏贞昌为“行政院长”,掌管“国家”各部会,陈时中为“卫福部长”兼疫情指挥中心主任,综理疫情指挥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国家”常规,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应勤勤恳恳、尽忠职守,以手中掌握之庞大“国家”机器、社会资源及政府公权力,遵守誓辞,保护人民,增进人民福利,善尽努力保障全体“国民”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之重责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于不可告人之党私勾结与犯意,在“国内”疫情极端艰困时刻,竟置“国人”基本之生命权和健康权于不顾,于2021年5月变种病毒开始入侵台湾期间、“全国”确诊及死亡人数迅速攀高之际,为下列行为:
一、被告蔡英文、苏贞昌、陈时中三人恶意阻挠疫苗进口,废弛职务酿成染疫死亡三百多人、确诊上万人之灾害。按“废弛”一词,依辞源之解释为“不认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质,有大法官会议解释第342号意见书可查。经查:蔡英文、苏贞昌、陈时中明知自5月15日益情逐渐严重,“国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顾人民性命,频频妄以“进口疫苗遭到‘国外’力量阻挠”、“坚持须以政府对政府协商签约”等空泛政治性理由,为护航高端、联亚等二支“国产”疫苗,先于“109年”即以种种内部行政要求,导致林全之东洋公司已预购、并在紧急时刻可迅速进口的3000万剂国际认证疫苗无法顺利采购到台,有新闻报道可参。
继而又于“110年”5月新冠变种病毒已然入侵台湾,病疫流行明显蔓延之际,竟仍持续设立各种行政程序及条件障碍,要求出具原厂授权书等方式刻意卡关,实质阻挠郭台铭、佛光协会、张亚中、新党等民间个人、团体拟中介捐赠之大批国际认证疫苗,造成确诊人数每日均超过百例,至6月9日已经有确诊11968例、死亡333人。甚至当日本考虑基于人道回报,打算捐赠“我国”彼等目前拥有丰沛库存之AZ疫苗时,报载却经“我方”高层表示“仅有紧急需求100万剂”,“七月份后国内生产将有整备”。此种无视于民间施打疫苗之大量、紧急需求,形同刻意“管控”国外认证疫苗进口,只为“护航”“国产”高端及联亚疫苗之明显图利行为,至告发日截止已酿成国人新增染疫确诊上万病例、死亡超过3百多人之实际重大灾害。
二、被告三人有图利高端、联亚疫苗公司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及联亚两支疫苗尚未通过二期解盲,却一再假借“总统”势力,先于“110年”5月13日“国安会议”中宣示疫苗整备方面“国内疫苗研发的部分,目前已经进入临床实验第二期收尾工作,预计是在7月底可以开始供应第一波“国产”疫苗。”其后更于5月18日视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视讯高端公司,且再次具名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价从原先发行之30余元,竟于“110年”5月连番涨停板来到417元。此种频频公开透过媒体,向“国人”以多种形式“宣传”尚未通过人体试验二期解盲的“国产”疫苗“安全无虞”(但从不敢说是否有效),并且在“中央”紧急采购疫苗相关法规上再三企图放宽审查检验标准,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联亚两支“国产”疫苗上市的时间。如此草率对待新型传染病疫苗之开发、试验与紧急准用,不但大幅缩短厂商研发、试验之时间和成本,更将厂商原先理应自负之疫苗上市风险及潜在赔偿责任,全数转嫁给政府及全体“国人”承担,此种明显护航特定企业利益、却枉顾受众防疫效果及公卫科学判断之行为,即使其内部审查委员、“国内”染疫科学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陈培哲医师亦不惜辞去审查委员职务、公开严正表达反对意见;社会上亦有众多前任疾管局、卫生署长等退休贤达人士,不断对此发出强烈之异议警示。上开行为,显然有图利特定人,致使其获得利益之犯罪行为。
(二)更有甚者,根据路透社6/5报道,“国产”疫苗公司之一的联亚生医United Biomedical Asia (UBA),其美国母公司UB已于“109年”5月增资改组,背后最大股东为美国黑水公司老板普林斯。该公司所研发的疫苗UB-612则是属于COVAXX所有。这支疫苗在台湾进行了60人的第一期人体实验。近日正在做3000多人的二期实验。这支疫苗,就是联亚的疫苗。如此看来,在“我国”“卫福部”食药署率尔通过“国产疫苗”二期解盲审查并给予“紧急授权使用”之后,不但以“本国”资金为主的高端可以配合股市操作收割暴利,连实质上为外资所控制的联亚生医,都可顺利将其未经三期试验之疫苗即予上市施打的潜在理赔风险,全数转嫁给台湾的政府与社会。
(三)陈时中职司指挥中心相关防疫政策,苏贞昌掌管各行政部会。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国内”染疫及死亡人数尚属有限,等同为“国产疫苗”之开发、试验争取了可贵的时间;然自“110年”5月以降,变种病毒侵入“国境”,来势凶猛,此时“国家”防疫政策自应随之应变,积极向外大量洽购疫苗应为不二之选择。奈何渠等不此之图,却继续坚持排除向“国外”紧急增购(或接受捐赠)效用已经国际认证之辉瑞BTN、莫徳纳、娇生、国药、科兴、AZ等疫苗,却逆向偃苗助长、以最高领导人频频喊话、明示暗喻等各种方式,企图影响审查委员会决策及后续食药署之放行,在人民众目睽睽乃至国际观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亲自口喻/官方接力护航”的戏码,其公然藐视涉及“国家安全”之公卫常规及法理规范之大胆行径,令人发指。
(四)试想,若去年被告等没有滥用职权,恶意阻挠前“行政院长”林全本可购买到的3000万剂“国外”疫苗进来,此时“全国”人民早已注射过两剂疫苗、形成初步之集体免疫,自然亦不致爆发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灾难”,不但“全国”人民不致受到这一波疫情的冲击,无辜丧失数百条人命,更不必进入“三级警戒”来管制人民生活,并且必须再度编列8400亿的二次纾困金,使“国家”财政再次蒙受庞大之阴影与压力。
(五)又,倘若渠等并未受制于强力护航二支“国产”疫苗之心态,而以救苦救民为念,紧急开放所有既经国际认证之疫苗进口,并且善用民间中介力量,而非处处横加阻挠,是则“全国”人民也将能在最短时间内开始施打既经国际认证之疫苗,进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国产”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间内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异,极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条宝贵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头重责及手上血腥,岂能逃过“国家”司法的追诉!
(六)“中研院”院士陈培哲于五月底请辞“国产”疫苗审查委员,他对媒体指出,辞职原因就是担心审查委员会难以秉持独立性,并直指“最大困难就是来自蔡英文”。台湾民意基金会董事长游盈隆更曾于公开评论中指出,5月31日晚间,蔡英文罕见针对“国产”疫苗临时召开记者会,而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强调“七月底‘国人’可以开始注射‘国产’疫苗”。陈培哲院士因此质疑 :“在这种情形下,食药署挡得住‘总统府’的压力吗?”“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七)为紧急应对全球疫情扩大趋势,WHO的“紧急授权”规范虽然跳过了一般药物开发所必备的动物试验过程,准许直接进入人体临床试验,但后者仍然必须经过一、二、三期试验,先后累积至少数万个样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权对广大群众施打前,确认该疫苗之基本效能、适当剂量及避免严重副作用之发生。“我国”食药署若擅自放宽标准,以仅仅数千人之样本、威吓扭曲专家审查意见结论,草率放行而给予授权的话,不但该种“国产”疫苗将无法获得国际认证,使“我国”施打人口面临“出不了国门”的窘境,未来更可能出现因施打者产生严重副作用而导致巨额“国赔”求偿之风险。蔡英文等人届时或已下台或已离职,若“我国”司法体系纵容坐视此等“窃国”残民之重大恶行而无所作为,任令渠等轻易规避法律刑责,亦将成为滔天共犯,神人共愤,莫此为甚。
贰、所犯法条及证据:
按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不问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且第228条第1项:“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告发人等仅将被告所涉法条,详列如下,请 钧署调查:
一、刑法第130条: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条: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罪所得之利益没收之。
三、刑法134条: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证据:
一、书证部分:
按“公众周知之事实,无庸举证。”“事实于法院已显着,或为其职务上所已知者,无庸举证。”刑事诉讼法第157、158条书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苏贞昌、陈时中三人,均为食俸民脂民膏的“国家元首”、“阁揆”、主管部长,不思竭力保护“国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无人性,利用职权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国’疫苗产业”为藉口,不惜偃苗助长炒短线的生技公司、扼杀自己“国人’同胞之健康权及生命权,只为图谋个人经济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恶行恶状,最近一个月(5月13日起)的各类媒体报道均有报道,请钧署参酌。
二、人证部分,请传唤下列证人:
(一)台湾东洋药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全(台北市南港区园区街3-1号3楼)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世忠(新竹县竹北市生医三路68号)
(三)国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詹启贤(台中市潭子区潭兴路1段3号)
(四)前卫生署长杨志良(请代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长苏益仁(请代为查址)
(六)前台北市卫生局长邱淑媞(请代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陈培哲(请代为查址)
(八)台湾民意基金会董事长游盈隆(请代为查址)
综上论述,被告等明知公务员应恪尽职守,却故意废弛职务,罔顾百姓之建议,对于防疫、疫苗引进毫无作为,更为图利高端疫苗,而以种种行政程序拖延、否准民间之快筛、普筛及疫苗之进口,该行为已该当刑法第130条、131条、134条等之规定,透过职权之操弄,直接、间接图利自己及相关第三人等,不惜酿成“全国”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灾害。被告确实已经触犯各该条之罪,恳请 贵署迅为依法侦办,将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诉,治以应得之罪,俾符法治,实感德便!
谨 状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 钧鉴
具状人 锺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