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明确,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有效激发民办教育内生动能
依靠改革创新,此次《实施条例》修订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超1万字,增加了80%以上。王大泉介绍了《实施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例如,在新增章节“教师与受教育者”中,强调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其中明确,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施条例》的修订,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刘昌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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